法律分析:
(1)租赁土地上所建房屋归属,优先遵循租赁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规定建房归属,应按照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当租赁合同未约定时,根据添附原理,因土地与房屋附合,通常房屋归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但建房者可要求获得相应补偿。
(3)对于建房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租赁关系结束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有权拆除。形成附合的,若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出租人需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若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无需赔偿;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提醒:租赁土地建房前,务必在合同中明确房屋归属及装饰装修处理等事宜。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租赁土地上建房,若租赁合同有建房归属约定,按约定执行。
(二)若无约定,基于添附原理,房屋通常归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建房者可要求补偿。
(三)建房经出租人同意,租赁结束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可拆除;形成附合的,双方无约定且协商不成时,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不赔偿;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解除,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租赁土地上建房归属,原则按约定来,若租赁合同有明确规定,就按约定执行。
2.若无约定,按添附原理,因土地和房屋附合,房屋通常归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但建房者可要求补偿。
3.经出租人同意建房,租赁结束时,未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可拆除;形成附合且无约定、协商不成的: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需赔偿残值损失;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不赔偿;不可归责双方的,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结论:
租赁土地上所建房屋归属原则上按约定确定,无约定时一般归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建房者可要求补偿,装饰装修物的处理依是否形成附合及违约情况而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原理,对于租赁土地上建房的归属,若租赁合同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基于添附原理,土地与房屋附合,房屋通常归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但建房者有要求补偿的权利。对于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物,若未形成附合,租赁关系结束时承租人可拆除;形成附合且双方无约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出租人要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无需赔偿;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如果您在租赁土地建房及装饰装修物处理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租赁土地上所建房屋归属先看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按添附原理,因土地与房屋附合,通常房屋归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但建房者可要求补偿。
1.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若建房经出租人同意,租赁关系结束时承租人可拆除。
2.对于形成附合的情况,双方无约定且协商不成时,若因出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3.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解除,出租人无需赔偿。
4.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解除,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建议租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建房归属及装饰装修处理等事项,以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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