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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保全裁定效力是怎样的

蒲** 广西-北海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9.24 10:10:57 373人阅读

移送管辖后保全裁定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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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送管辖后,原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原保全措施无需解除或重新实施,效力随案延续。
2.如需解除保全,由受移送法院裁定并执行。
3.受移送法院裁判时,应在文书中说明移送前保全情况,防止重复保全或不当解除。
这样做保证了保全连贯性,避免财产转移,也节省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权益。

2025-09-24 15: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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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送管辖后原保全裁定效力延续可保障司法程序顺畅和当事人权益。原作出的保全裁定在移送管辖后依然有效,保全措施效力自然延续至受移送法院,无需解除或重新采取,这保证了保全连贯性,防止被保全财产被转移、隐匿。
2.受移送法院负责后续保全操作。若需解除保全措施,由受移送法院裁定并执行,且在作出裁判时,要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移送前保全情况,避免重复保全或不当解除。
3.建议受移送法院及时接收并审查原保全相关材料,确保对保全情况准确掌握。同时,建立与原法院的沟通机制,在涉及保全问题时能及时交流,保障保全措施合理、有效执行。

2025-09-24 14:1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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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移送管辖后原保全裁定依然有效,效力自然延续至受移送法院,需解除保全时由受移送法院裁定执行,裁判时应说明移送前保全情况。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移送管辖时原作出的保全裁定持续有效,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原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无需解除或重新采取,其效力会自然延续。这样规定是为保证保全措施的连贯性,防止被保全财产在移送过程中出现被转移、隐匿等情况,同时也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持续保护。若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由受移送法院裁定并执行,且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判时,要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移送前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避免重复保全或不当解除。如果在移送管辖保全方面遇到复杂问题或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4 14:0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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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辖后原保全裁定效力延续,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原保全措施无需解除或重新采取,当事人无需担心保全效力中断。
(二)若需解除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申请,由其裁定并执行。
(三)受移送法院在作出裁判时,会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移送前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当事人可关注法律文书内容,确保无重复保全或不当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2025-09-24 13:0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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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移送管辖后原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原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效力自然延续到受移送法院,无需解除或重新采取,这保障了保全措施的连贯性。例如在一些涉及财产纠纷案件中,能防止被保全财产在移送期间被转移或隐匿。
(2)如需解除保全措施,由受移送法院裁定并执行,明确了责任主体,避免出现执行混乱的情况。
(3)受移送法院裁判时要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移送前保全措施情况,可避免重复保全或不当解除,节约司法资源,持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提醒:当事人要关注移送管辖后保全措施的情况,若发现问题及时与受移送法院沟通。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24 11:48:4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因为这属于依职权作出的决定。2、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以及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等。3、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做法。4、如果是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5、《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人民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8、从文义解释角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应限于当事人已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仅有权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三类裁定上诉。如果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限制理解为“处理管辖异议的”,则采用后面的表述显然更加精确。因此,笔者认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应理解为行为要件,而应指一种客观状态,即对管辖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从而需要确定的一种状态。人选择在受诉而不是别的提讼,当然就是认为受诉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某种意义上这也就是原告管辖“异议”的行动体现。并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系采用穷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使用裁定的形式作出,如果我们将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排除在第(二)项“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之外,则根据依职权移送管辖行为的职权主义特性,及该移送行为涉及两地工作协调的客观实际,其实更适合用函的形式。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该裁定的法律依据在第(十一)项,然而依职权移送管辖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前面十项穷举都没有该类情形,却用兜底条款来涵括,难言符合立法的一般方法。9、从体系解释角度,赋予类案当事人上诉权有利实现民事管辖争议解决制度的自洽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依职权移动管辖(第三十六条)、支持管辖异议移送管辖(第三十八条)分别进行了规定。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合并两者,仅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移送管辖制度,且在同条、同款中明确:受移送的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我们认为当事人无权就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提起上诉,则当事人在受移送再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受移送审查认为管辖异议成立的,又该如何处理依照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无权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此种情形下如何制作回复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决况且,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事实上也就侵害了当事人就管辖异议裁定再行上诉的权利,这就在民事管辖争议解决的制度体系中留下一个难以弥合的硬伤。而如果当事人有权就人民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提出上诉,则当事人可在案件移送前即充分表达其意见,也能顺畅地实现管辖争议解决的二审终审制。如此,方可以实现民事案件管辖争议解决制度的体系自洽。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移送管辖裁定能否上诉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移送管辖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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