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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认定的三种方式是什么

张** 四川-乐山 刑事自诉咨询 2025.09.18 09:07:53 331人阅读

重婚罪认定的三种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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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重婚罪有法律重婚、事实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三种认定方式,受欺骗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重婚罪的认定方式多样。法律重婚是前婚未解除时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完成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成立。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未办结婚登记,像举办婚礼、对外称夫妻、共同生育子女等让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的行为都属此类。还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但前提是“明知”,若受欺骗不知对方有配偶而结婚则不构成此罪。若遇到涉及重婚罪认定的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18 14: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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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罪指有配偶还和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结婚。
2.认定情形有三种:法律重婚,前婚没解除又办结婚登记,办了登记就算重婚;事实重婚,前婚未解除,和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办登记,像办婚礼、对外称夫妻等;明知对方有配偶还结婚,包括登记或事实婚姻,若受欺骗不知对方已婚,不构成此罪。

2025-09-18 13:4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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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严重破坏婚姻秩序与公序良俗。认定重婚罪有三种方式。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完成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成立。事实重婚是前婚未解除,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未办结婚登记,像举办婚礼、对外称夫妻、共同育子等,且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涵盖登记结婚与事实婚姻,不过若受欺骗不知对方有配偶而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对此,要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对重婚罪的认识与法律意识。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审查避免重复登记。发现重婚行为,受害人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司法机关应依法严惩,维护婚姻法律尊严。

2025-09-18 12:1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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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罪的认定包括法律重婚,只要在已有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成立。
(2)事实重婚也是认定途径之一,即前婚未解除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像举办婚礼、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生育子女等行为,使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就可能构成事实重婚。
(3)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涵盖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不过这里强调“明知”,若被欺骗不知对方有配偶而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提醒:
在婚姻关系中,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陷入重婚风险。若对自身情况是否构成重婚存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9-18 10:5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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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疑似重婚情况,可收集结婚登记资料,如在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的双方结婚证明,以此证明法律重婚。
(二)对于事实重婚,要收集周围群众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收集举办婚礼的照片、视频,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聊天记录、书信等,以及共同生育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涉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况,需收集能证明对方“明知”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中对方知晓他人有配偶的表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5-09-18 09:58:2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我国是没有个人债务重组的,一般说到债务重组的问题都是指的公司或者企业。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  1.破产偿债。对于经营极差,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破产。企业拖欠的银行贷款按照《破产法》中的偿债程序收回一部分外,其余部分予以核销,冲减银行坏账准备金;企业的财政性贷款除按《破产法》中的偿债程序收回一部分外,其余部分予以核销,先冲减商业银行向银行的借款,银行冲减财政在银行存款(或增加财政向银行借款)。由于这部分贷款所对应的资产或实物已退出流通或根本不存在,表现为银行发行的货币中有一部分没有商品与之相对应,这部分损失实际上已通过通货膨胀而消化掉了。所以,既合乎经济学原理,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企业的商业性债务可以按《破产法》中规定的偿债程序解决一部分,剩余的债务冲销债权方的坏账准备金。  2.债权转股权。对于负债过度,经营管理不善,无还本付息能力的一般性亏损企业或负债过度,但经营正常,尚有企业资产相对应,具备部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其金融性债务可视作沉淀贷款,通过“债权—股权”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因政策原因而无法持有企业股权的金融机构,可以把债权折价转让给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经营机构,后者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利用自己的优势,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银行通过冲减呆账准备金或资本金承担折扣损失;财政性债务可以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投资银行等)采取不同的债务转化方式将财政性债务转化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投资银行等)的股权;对于商业性债务,在大力清理三角债的同时,可以把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构成的一些经常性债务转化成企业法人相互参股,并采取兼并、合并等产权重组的方式对于经营亏损,贷款逾期不能归还,但重估净资产大于零的企业,将其净资产出售给兼并方,国家有关部门收回贷款本息。资不抵债的企业,债务采用拍卖的形式连同企业一起卖给兼并方,由兼并方负责还本付息。  3.减免债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但债权债务方有着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且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债权方为了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务,为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避免因采取立即求偿的措施,致使造成债权上的更大损失,通常对债务人会作出部分让步,以便使债务人重新安排财务资金并得以清偿债务。让步的主要方式有:通过双方充分协商,延长还款期限,降低或免除利率(利息),减免债务额度,以物(闲置物资设备)抵债,债权转移等。  4.托管或授权经营。托管经营是对于那些经营亏损,陷于困境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协商有选择地委托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去管理。托管前,对被托管的企业进行审计和评估,摸清家底,企业原有的国有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等都不变更,托管方不负经济上的盈亏,双方仍然是各自的法人单位,各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授权经营就是除以上参与外,通过注入一定资金和把本企业的一些好的经营经验带入,积极参与被授权经营企业的经营,使它尽快摆脱困境。这种利用大企业的优势,扶持、帮助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重现生机,从而解决债务危机的做法也是一种间接的债务重组方式。  多数情况下,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都是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时候,随时有可能面临破产倒闭的时候,此时进行债务重组是事先要求企业债权人达成一致的,否则的话也是不能进行债务重组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伤残军人评定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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