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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摔倒死亡算工伤吗

张* 湖北-咸宁 工伤认定咨询 2025.09.17 11:54:00 351人阅读

酒后摔倒死亡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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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酒后摔倒死亡不算工伤。因为认定工伤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条件,而法律明确规定醉酒者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若员工在工作时因饮酒处于醉酒状态后摔倒死亡,即便满足工作时间和场所等要素,也会因醉酒这一排除条件无法认定为工伤。
(3)若能证明饮酒与工作相关,且未达到醉酒程度,同时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那么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最终认定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提醒:
判断酒后摔倒死亡是否为工伤很复杂,不同情况结果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9-17 18: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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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员工因工作饮酒但未达醉酒程度且符合工伤认定其他条件,要尽可能收集饮酒与工作相关的证据,比如工作应酬的安排记录、同事证言等,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
(二)若员工是处于醉酒状态摔倒死亡,家属或用人单位要明确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认定工伤,可与对方协商,看是否能给予一定人道主义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25-09-17 17:3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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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酒后摔倒死亡不算工伤,工伤认定一般要求在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法律明确,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不能认定工伤。

2.员工工作时醉酒摔倒死亡,即便符合工作时间和场所要素,也因醉酒不能认定工伤。

3.若能证明饮酒与工作有关且未醉酒,同时符合其他工伤认定条件,有可能认定为工伤,需结合事实证据按法定程序认定。

2025-09-17 15:5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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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酒后摔倒死亡通常不算工伤,但饮酒与工作相关且未达醉酒程度,符合工伤认定其他条件时有可能被认定。
法律解析:
工伤认定一般要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然而法律明确规定,醉酒状态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若员工工作时因饮酒处于醉酒状态摔倒死亡,即便满足工作时间和场所等要素,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要是能证明饮酒和工作相关,且未达到醉酒程度,同时符合工伤认定其他条件,就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工伤认定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按法定程序进行。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工伤认定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17 14:0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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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后摔倒死亡通常不算工伤。工伤认定一般要求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法律明确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2.若员工工作中醉酒摔倒死亡,即使满足工作时间和场所等条件,也会因醉酒这一排除条件无法认定工伤。
3.若能证明饮酒与工作相关且未达醉酒程度,同时符合其他工伤认定条件,则有可能认定为工伤。
4.解决措施和建议:遇到此类情况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企业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避免工作中饮酒,减少意外发生。员工自身也需增强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安全。

2025-09-17 13:03:28 回复

一、要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法,一般来说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三、赔偿标准: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2、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6、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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