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这是追加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只有婚姻存续时的债务,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2.判断债务用途,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像日常开销、共同投资等情况都在此列。
3.债权人要举证证明债务符合上述条件,法院才会在执行中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执行中追加夫妻共同债务,需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同时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1.债务形成时间是基础条件,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债务用途和意思表示决定债务性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债权人举证是追加被执行人的关键,需证明债务符合上述情形,法院才会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建议债权人在交易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夫妻双方也应在债务问题上保持沟通和谨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论:执行中追加夫妻共同债务,需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同时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中追加夫妻共同债务有严格条件。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基础,只有在婚姻存续时的债务才具备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可能。判断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像日常家庭开支、共同投资企业等情况,以及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都可认定。债权人有举证责任,只有证明债务符合这些情形,法院才会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如果遇到执行中追加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债务须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时产生的债务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判断债务用途,若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像日常衣食住行开支;或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共同投资企业;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符合上述情况,法院才会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分析:
(1)债务形成时间是关键因素。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才具备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条件。若债务产生于婚前或婚姻关系结束后,一般不能追加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用途是重要判断标准。当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像日常衣食住行等开支;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例如共同投资企业;又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这些情况下的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债务符合上述情形,法院才会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提醒:
债权人在举证时应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债务人夫妻双方对债务性质有不同看法时,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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