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小区地面车位情况不同,物业出租权限也不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物业没有擅自出租的权力。若物业要出租此类车位,必须获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而且出租所得收益,主要应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能按约定分给业主。
(2)若地面车位有明确产权,且产权人委托物业出租,物业可依据委托合同进行出租操作。
(3)当业主发现物业违规出租共有车位时,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要求其纠正物业的违规行为;二是向相关部门投诉,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业主需留意小区车位产权情况,遇到物业违规出租共有车位要及时维权。不同小区情况有别,具体问题可进一步咨询分析。
(一)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物业不能擅自出租。若要出租,需先获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且出租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约定分给业主。
(二)若地面车位有明确产权,且产权人委托物业出租,物业能按委托合同进行出租。
(三)业主发现物业违规出租共有车位,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要求纠正,也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1.小区地面车位情况不同,物业出租权限有别。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属业主共有,物业不能擅自出租,出租需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收益多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或按约定分给业主。
2.若车位有明确产权,且产权人委托物业出租,物业可按合同操作。
3.业主发现物业违规出租共有车位,可向业委会反映要求纠正,也能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结论:
小区地面车位分不同情况,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物业无权擅自出租;有明确产权且产权人委托的,物业可按委托出租。业主若发现物业违规出租共有车位,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向相关部门投诉。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共有。物业作为服务者,没有擅自出租这类车位的权利。若要出租,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且出租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也能按约定分配给业主。而对于有明确产权的地面车位,在产权人委托的情况下,物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进行出租。当业主发现物业违规出租共有车位时,有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要求纠正,也能向相关部门投诉。如果大家在小区车位出租方面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专业解答小区地面车位物业没有权出租。因为根据关于物权问题的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未经授权无权单独出租。
专业解答小区地面停车场不可由物业私自出租。车位面积若已分配给业主,其所有权归业主共有;若未分配且开发商拥有产权,则归开发商所有。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内停车位所有权归国家。
专业解答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业主共有区域,利用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应归业主共有。未经业主明确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物业出租这些车位需符合业主共同意愿,确保合法性。
律师解析 小区地面车位的停车费,物业未经产权人授权的,无权私自收取。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小区车位收费规定: 1、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2、车位属于业主共同享有的,物业收取小区停车收费是不合法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用于出租收取车位管理服务费,受益归物业和业主共同享有; 3、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二、小区内的停车位产权的归属情形: 1、敞开式地上车位。 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 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面的地上划出车位而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土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无权处置。 2、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 建立在小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方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入业主的购房面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入住后,通过购买手段获得,并拥有个人产权。 3、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如果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小区的业主使用。但是,这种产权确立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行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入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不做说明,则自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算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类车位就像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样,供全体业主使用。只是,作为停车使用,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用,所获费用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入小区维修基金。该部分费用不能私自用作他途,只能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5、人防工程车位。 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作停车使用的车位,该类车位产权属于国家,无法出售但可以出租。 人防车位的使用权由城市的人防办公室授权给建筑物的建设机构,建设机构可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相关个人和机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国家战时可强制征用。 6、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简单理解为我们常说的地下室或者私人车库。根据房管部门的核算方法,对层高大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业主购买时可以单独取得所有权。 对于层高低于2.2米的则无法办理产权。即,购买层高大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取得独立产权,购买低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则无法办理产权。 7、机械车位。 机械式停车位因为操作方式和具有占地面积小、空间利用率高等优势,在现在的很多大型社区里被广泛运用。但也由于机械车位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只能由开发商对外进行出租。
律师解析 小区地面车位物业没有权出租。 因为根据关于物权问题的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未经授权无权单独出租。
律师解析 不合理。位于业主共有道路两侧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加装地锁或收取停车费用。物业公司利用共有车位进行收取停车费等经营活动的,需要征得相关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同意,同时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维护车位等相关设施,且物业应当对该费用进行公示。
律师解析 位于业主共有道路两侧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加装地锁或收取停车费用。物业公司利用共有车位进行收取停车费等经营活动的,需要征得相关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同意,同时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维护车位等相关设施,且物业应当对该费用进行公示。
律师解析 小区地面车位的停车费,物业未经产权人授权的,无权私自收取。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小区车位收费规定: 1、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2、车位属于业主共同享有的,物业收取小区停车收费是不合法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用于出租收取车位管理服务费,受益归物业和业主共同享有; 3、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二、小区内的停车位产权的归属情形: 1、敞开式地上车位。 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 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面的地上划出车位而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土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无权处置。 2、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 建立在小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方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入业主的购房面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入住后,通过购买手段获得,并拥有个人产权。 3、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如果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小区的业主使用。但是,这种产权确立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行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入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不做说明,则自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算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类车位就像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样,供全体业主使用。只是,作为停车使用,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用,所获费用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入小区维修基金。该部分费用不能私自用作他途,只能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5、人防工程车位。 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作停车使用的车位,该类车位产权属于国家,无法出售但可以出租。 人防车位的使用权由城市的人防办公室授权给建筑物的建设机构,建设机构可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相关个人和机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国家战时可强制征用。 6、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简单理解为我们常说的地下室或者私人车库。根据房管部门的核算方法,对层高大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业主购买时可以单独取得所有权。 对于层高低于2.2米的则无法办理产权。即,购买层高大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取得独立产权,购买低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则无法办理产权。 7、机械车位。 机械式停车位因为操作方式和具有占地面积小、空间利用率高等优势,在现在的很多大型社区里被广泛运用。但也由于机械车位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只能由开发商对外进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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