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限制三个月未支付补偿不会自动无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有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权利。
2.权利掌握在劳动者手中。若劳动者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依旧有效,劳动者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3.若劳动者请求解除,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竞业限制约定失效,此后劳动者可自主择业,不再受原竞业限制约束。
建议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若遇到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补偿情况,可权衡自身需求,决定是否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法律分析:
(1)当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有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约定,且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并非竞业限制自动无效。
(2)这种情况下主动权在劳动者手中。若劳动者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继续有效,劳动者要遵守相关义务,不能随意进入竞争单位工作等。
(3)若劳动者请求解除,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竞业限制约定失效,之后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不用受原竞业限制的约束。
提醒: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情况时,要及时考虑是否请求解除约定,若不确定如何处理,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劳动者若遇到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情况,可先书面催告用人单位支付补偿。
(二)若催告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该约定失效,之后可自主择业。
(三)若劳动者不想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在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期间仍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竞业限制三个月未支付补偿,不会自动无效。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有相关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约定。
2.此时决定权在劳动者。若不请求解除,约定继续有效,劳动者要遵守义务;若请求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约定失效,劳动者可自由择业。
结论:
竞业限制三个月未支付补偿并非自动无效,权利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未请求解除则约定依然有效,请求解除则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失效。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权利。若劳动者不请求解除,就仍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若请求解除,自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竞业限制约定失效,之后劳动者可自由择业。这表明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并不直接导致竞业限制约定无效,关键在于劳动者的选择。如果遇到竞业限制相关的复杂问题,难以判断自身权益和义务,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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