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二)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签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要求发起人担责;公司成立后确认合同,或实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能要求公司担责。
(三)公司设立失败,设立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结论:
公司成立后,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的合同,公司担责;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的合同,可先找发起人担责,公司确认或实际履约后也可找公司担责;公司设立失败,设立费用和债务由发起人连带承担,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公司成立后,对于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合理合法,法院会支持。而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签合同,相对人可先要求发起人担责,若公司成立后确认了合同或实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相对人也能要求公司担责。若公司设立失败,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发起人连带承担,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如果在公司设立及债务处理方面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1)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要求公司担责,法院支持。这体现了公司设立过程中行为的延续性,公司成立后要对设立阶段以其名义的合同负责。
(2)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公司签合同,相对人可要求发起人担责;公司成立后确认合同或实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相对人也能要求公司担责。此规定平衡了合同相对人、发起人和公司的利益。
(3)公司设立失败,设立费用和债务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部分发起人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这避免了因公司设立失败使债权人利益受损。
提醒: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签订合同要谨慎,明确合同主体;合同相对人要及时关注公司设立情况,以便确定追责对象,复杂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1.公司成立后,设立过程债务按不同情况处理。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合同,公司成立后相对人请求公司担责,法院支持。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担责,法院支持;公司成立后确认合同或实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相对人请求公司担责,法院同样支持。
2.若公司设立失败,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3.建议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明确合同主体,尽量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减少后续纠纷。发起人在以自己名义签合同时,及时与公司沟通,让公司尽早确认合同。同时,发起人之间可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便于责任分担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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