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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结案后能否恢复执行执行申请
执行完毕结案后,一般情况下不能恢复执行申请。但如果存在执行回转情形,比如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解决方案是先确认原执行依据是否被撤销或变更,若存在这种情况,可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要求返还已执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最高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当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人民应当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至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同样妨害行为的次数,只能作为认定妨害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并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不能据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如果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新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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