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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是否有保密费

邓** 天津-河北区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8.26 03:22:09 379人阅读

脱密期是否有保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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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脱密期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让涉密员工离职前脱离涉密岗位的时间段,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必须支付保密费。
(2)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文件中约定了脱密期保密费,那么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支付,因为这种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具备法律效力。
(3)若双方没有就保密费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但员工依旧需要履行脱密期的保密义务。这是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员工知晓单位商业秘密,在脱密期防止泄密是基本职业操守和法定义务。

提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重视保密约定,有约定要按约执行;无约定时劳动者也不可泄露商业秘密,具体案情不同处理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26 06:4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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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约定了脱密期保密费,应严格按照约定支付,避免违约风险。
(二)若未与劳动者约定脱密期保密费,虽可不支付,但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其在脱密期仍需履行保密义务。
(三)对于劳动者,若有约定保密费,可监督用人单位支付;若未约定,也应自觉履行脱密期保密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双方关于脱密期保密费的约定属于合同范畴,应依约履行。

2025-08-26 06:4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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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没硬性要求脱密期支付保密费。脱密期是单位为保商业秘密,让涉密员工离职前离开涉密岗位的时间。

2.若单位和员工在合同、协议里约定了脱密期保密费,单位就得按约定支付,这约定有法律效力。

3.要是双方没约定,单位可以不支付,但员工仍要履行保密义务,这是职业操守和法定义务。

2025-08-26 05:4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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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律未强制规定脱密期必须支付保密费,有约定的依约定支付,无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但员工仍需履行保密义务。
法律解析:
脱密期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让涉密员工离职前脱离涉密岗位的时间段。依据相关法律,脱密期保密费并非法律强制支付项目。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中约定了脱密期保密费,此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若双方没有相关约定,虽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保密费,但员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知悉单位商业秘密,在脱密期避免泄密是基本职业操守和法定义务,仍需履行保密义务。如果您在脱密期保密费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26 04: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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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对脱密期保密费支付作强制规定。脱密期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让涉密员工离职前脱离涉密岗位的时期。
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中约定了脱密期保密费,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这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若双方未作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保密费,但员工仍需履行脱密期保密义务。这是因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员工知悉单位商业秘密,在脱密期避免泄密是基本职业操守和法定义务。

解决措施与建议:
1.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脱密期及保密费相关事宜,避免后续纠纷。
2.员工无论有无保密费约定,都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维护单位商业秘密。
3.双方若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5-08-26 03:38: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保密协议和脱密期讲的不是同一个事情,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保密期的含义接受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保守该商业秘密,这有点像是法定的义务。现在企业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进一步约定该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行业)不同,保密的义务可以是终生的,只要那个商业秘密一直还处于未公开的状态,员工就得一直保守秘密(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或者离职多少年后),没有时间限制的。脱密期的含义脱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业秘密”。何谓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实践中,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商业秘密没有保护好,很可能带给单位致命的打击。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一般都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从我国的立法来看,我国早在1996年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以做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利用脱密期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利。《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但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违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某些公司会选择采取脱密期这种方式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脱密期这种方式,与竞业限制比较起来,公司无需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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