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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后竞业禁止不签会怎样

邓** 新疆-克拉玛依 股权咨询 2025.08.23 17:57:42 337人阅读

股东退股后竞业禁止不签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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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退股后对于含竞业禁止条款协议的签署需视情况而定。若原协议有约定,股东拒绝签署可能担责;若原协议无约定,股东有权拒绝。
2.若股东拒绝签署原协议约定的含竞业禁止条款协议,公司有权按约定要求股东支付违约金;协议未明确违约责任时,公司能证明自身损失要求赔偿;造成重大损失时,公司可发起法律诉讼。
3.若原协议未约定,股东可拒绝签署。若公司给予的经济补偿不合理,股东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不签。建议公司在制定协议时明确违约责任和合理补偿标准,股东要仔细审查协议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2025-08-23 22:2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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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退股后,若原协议有竞业禁止约定,拒绝签署包含该条款协议可能担责;若原协议无约定,有权拒绝;补偿不合理可协商,协商不成可不签。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公司与退股股东签有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协议,股东拒绝签署就违反了约定,公司可依约定要求股东支付违约金。若协议没明确违约责任,公司能证明自身因股东不履行竞业禁止遭受损失,同样可要求赔偿。若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会发起法律诉讼。但要是原协议未约定股东退股后有竞业禁止义务,股东拒绝签署是合理合法的。而且,竞业禁止需公司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这是对股东限制就业权利的一种平衡,如果补偿不合理,股东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无果可不签。若您在这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23 20:2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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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方面
若协议约定退股后有竞业禁止义务,股东应谨慎考虑签署,避免拒绝签署带来违约责任;若原协议未约定该义务,可直接拒绝。若补偿不合理,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不签。

(二)公司方面
签订协议时明确违约责任,当股东拒绝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且协议有约定时,按约定要求股东支付违约金;若协议未明确,收集自身损失证据要求股东赔偿,损失重大时可发起法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08-23 20:1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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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退股时,若签有含竞业禁止条款协议却拒绝签署,可能担违约责任,公司可按约定让其付违约金。
2.协议未明确违约责任,公司能证明损失,也可要求股东赔偿;若造成重大损失,股东或面临法律诉讼。
3.原协议未约定竞业禁止义务,股东有权拒绝签署。且竞业禁止需合理补偿,补偿不合理,可协商,协商不成可不签。

2025-08-23 19:5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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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东退股后,若公司与股东签有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协议,股东拒绝签署,依协议约定,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可按约定要求股东支付违约金。
(2)当协议未明确违约责任时,公司能通过证明自身因股东不履行竞业禁止而遭受损失,向股东索赔。
(3)若股东不履行竞业禁止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可提起法律诉讼。
(4)若原协议未约定股东退股后有竞业禁止义务,股东有拒绝签署的权利。
(5)竞业禁止需公司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补偿不合理时,股东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不签。

提醒:股东遇到竞业禁止协议相关问题,需仔细审视协议约定及补偿情况;公司则要注意明确协议条款与违约责任。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8-23 19:45:1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相关知识: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主要区别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相关知识: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主要区别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相关知识: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主要区别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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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3 42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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