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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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军人离婚分割转业费有明确的法律计算方式。要先确定年平均值,即把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来均分。
(2)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得出的数额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首先由双方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军人婚前所得的转业费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
提醒:
军人离婚分割转业费计算较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分析。
1.军人离婚时转业费分割需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婚前所得转业费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由双方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在面临转业费分割问题时,应积极沟通协商,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达成一致。若无法协商,可咨询专业律师,准备好相关费用发放证明等材料,走法律程序,由法院公正判决。
结论:
军人离婚时,转业费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婚前所得转业费部分属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时,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将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军人婚前所得的转业费是其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对于共同财产部分,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若协商无果,法院会依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进行判决。如果遇到军人离婚转业费分割的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一)确定年平均值: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总额,除以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得出年平均值。
(二)计算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明确个人财产:军人婚前所得的转业费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归军人一方所有,不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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