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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征地款是否儿女可以平分

张** 新疆-博尔塔拉 拆迁安置咨询 2025.08.23 00:12:06 480人阅读

老人征地款是否儿女可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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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征地款是否儿女平分要依据不同情况判断。若征地款属老人个人财产,老人拥有绝对处分权,儿女不能自行要求平分,款项分配由老人自主决定。
2.若征地款为家庭共有财产,像按家庭人口分配的情况,需先明确老人和儿女各自份额。
3.若老人去世且未留遗嘱,征地款作为遗产,儿女作为法定继承人通常可平分。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对老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儿女,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解决措施和建议:家庭内部应就征地款分配积极沟通协商,尊重老人意愿。如有争议,可寻求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也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法律帮助。

2025-08-23 06: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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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征地款属于老人个人财产时,老人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儿女不能强行要求平分这笔款项,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征地款进行分配,比如将其全部留给某个儿女,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2)若征地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要先明确老人和儿女各自的份额。如果老人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征地款作为遗产,儿女作为法定继承人通常可以平分。不过,对老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儿女,在分配遗产时能够适当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儿女,分配遗产时会少分或不分。

提醒:
涉及老人征地款分配问题较为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分析。

2025-08-23 05: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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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征地款属于老人个人财产时,儿女应尊重老人意愿,不能强行要求平分,老人可根据自身想法自由支配这笔款项。

(二)若征地款是家庭共有财产,先明确各自份额。若老人去世且无遗嘱,一般情况下儿女平分征地款。不过对老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儿女可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儿女应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025-08-23 04:3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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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征地款属老人个人,老人有绝对支配权,儿女不能擅自要求平分,款项分配由老人自己决定。

2.若征地款是家庭共有财产,要先确定老人和儿女的份额。老人去世且无遗嘱时,征地款作为遗产,儿女通常平分。不过,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老人同住的儿女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

2025-08-23 03:3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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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人征地款是否儿女平分要分情况。若属老人个人财产,老人有权自主分配;若属家庭共有财产,需确定各自份额;老人去世未留遗嘱时,儿女一般平分,但存在多分少分等特殊情况。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若征地款归老人个人,老人对其有处分权,儿女不能擅自平分。若征地款是按家庭人口分配的家庭共有财产,就需先确定各自份额。当老人去世且未留遗嘱,征地款作为遗产,儿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可平分。不过,对老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儿女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遇到此类复杂的财产分配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明晰自身权益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025-08-23 02:04:4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根据我国民法,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例如某人投资额占全部投资的大半,但利润的分配比例仅占5%等等。如果利益的不均衡违背了民法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就有可能构成显失公平的合同。当然,这种利益的不公平是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形成的,而不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形成的。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原因,而使合同对一方不公平,可能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而不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第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一般来说,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的现象有两种情况:一是主观的不平衡,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所得到的不如付出的多,换言之,其主观上所应得到的并未得到;二是客观的不平衡,即交易的结果对双方的利益是不平衡的,一方得到的多而另一方得到的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待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总会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更何况交易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如果当事人因某个交易不成功或者某个合同亏本,就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显然违背了显失公平制度所设立的目的。该制度并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交易风险,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也可以说,在订立合同时受害人因无经验,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需的及其他的急迫情况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由此可见,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而言,并不是其自愿接受的。由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过程时具有瑕疵,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思,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当然,这种意思表示不真实也的确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的过失有某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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