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有权执行唯一贷款房。在金钱债权执行里,当符合特定情形时,即便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被执行人以此提出异议,法院也不予支持。
2.对于设定抵押的房屋,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抵债后,会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就能强制迁出。
3.未设定抵押的房屋,若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同样可以执行。
建议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若有困难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要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1)在金钱债权执行里,即便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的贷款房,若符合特定情形,其以该房是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房屋为由提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设定抵押的唯一贷款房,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抵债后,会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宽限期,宽限期满可强制迁出。
(3)未设定抵押的唯一贷款房,若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也能执行。
提醒:
被执行人要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申请执行人需按规定操作。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被执行人以唯一贷款房是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提出异议,要注意是否符合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若不符合,可合理维权。
(二)对于设定抵押的贷款房,法院裁定拍卖等后,被执行人有六个月宽限期,在此期间应做好搬迁准备。
(三)未设定抵押的贷款房,若申请执行人按规定提供居住房屋或扣除租金,被执行人需配合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唯一贷款房法院能执行。金钱债权执行时,若符合相关情形,被执行人以房屋是生活必需居住房提异议,法院不支持。
2.设定抵押的房屋,裁定拍卖等后,给被执行人六个月宽限期,期满可强制迁出。
3.未设定抵押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标准提供住房,或从变价款中扣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也能执行。法院会依情况执行唯一贷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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