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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扯到了一起行政案件,咨询下行政处罚移交法院期限多久?

母** 广西-南宁 行政处罚咨询 2018.03.26 19:49:49 1200人阅读

我对法律很不了解,但是最近遭遇了一起行政案件,不知道其期限规定,询问下行政处罚移交法院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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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按照缴纳期限履行罚款的,或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3个月

2018-03-26 19:5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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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两年,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3、从立案到做出处罚决定时间为三个月。不同的行政法律法规都有不同的规定。比如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还有一些其他行政处罚处理案件的时间规定,都是不一致的,要看具体适用什么法律。

2020-12-02 02:54:10 回复

所谓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不间断持续的状态。如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以及在城镇违反规定使用高量过大的音响器材,不听劝阻,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的行为,在其结束以前,都是有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虽然经过的时间可能较长,但实质上只是一个行为,因此只能适用一次行政处罚。
具体到这个个案,行政处罚的起算日期应该自房屋建设完成之日起截止,这才是违法 行为 持续的期间,而违章建筑本身的存在只是违法行为结果存续的状态,不应该算作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
如果说违章建筑是一种违法行为继续状态存在的形式的话,那么《行政处罚法》的追溯期的起止时间就没有止境了,这不符合法理,也偏离了法律正义的客观需求,这种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已经和对社会最具破坏力的犯罪行为的惩罚限度相等同,这是不可思议的。所以,我以为,违章建筑只是一个物化了的违法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违法行为本身,违章建筑的存在并不是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连续状态,除非该违章建筑在不停地改建或扩建当中。
所以,这个建筑不能再依行政处罚法规定被拆除或者对其处罚。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quot;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quot;上述民事案件关于审限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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