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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产品罪最高可以判多少年

谢** 上海-宝山区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5.08.19 04:01:58 497人阅读

生产伪劣产品罪最高可以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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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生产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与销售金额紧密相关。销售金额处于不同区间,对应的刑罚不同。当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时,量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2)若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销售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当销售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处罚最为严重,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由此可见该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提醒: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会面临严重法律后果。无论处于生产链哪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若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19 10:1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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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生产伪劣产品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以便执法机关介入调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对于企业而言,要加强内部质量管控,建立严格的生产标准和检验流程,杜绝生产伪劣产品。
(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品的质量标识、生产厂家等信息,发现疑似伪劣产品可保留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08-19 08:4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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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产品罪量刑和销售金额挂钩。
销售金额5万到20万,判两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一定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到50万,判两年到七年有期,并处一定罚金。
销售金额50万到200万,判七年以上有期,并处一定罚金。
销售金额超200万,判十五年有期或无期徒刑,可处一定罚金或没收财产。可见,此罪最高判无期徒刑。

2025-08-19 07:2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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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生产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生产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与销售金额密切相关。当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时,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而销售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由此可见,生产伪劣产品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如果对生产伪劣产品罪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08-19 06:4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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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产品罪依据销售金额不同量刑不同,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这种量刑规定合理且必要,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能有效威慑此类犯罪行为。生产伪劣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减少生产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
2.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如何识别伪劣产品以及维权途径。
3.加大对生产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2025-08-19 05:23:22 回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这就是最高检最高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司法解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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