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孩子父母双亡后,抚养权有明确的顺位规定。首先,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法定的抚养义务人,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
(2)当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时,有监护能力的兄、姐就成为下一顺位的监护人,要承担起抚养孩子的重任。
(3)若前面这些人员都无法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才能成为合法监护人。
(4)若各方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可由相关基层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提醒:确定监护人过程中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避免私自确定引发后续纠纷,不同情况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孩子父母双亡后,抚养权和监护权的确定有明确法律规定和流程。首先,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位监护人,需承担抚养义务。若他们无监护能力,有监护能力的兄、姐可成为监护人。
若上述人员都无法担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当各方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时,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相关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
建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积极主动介入,做好监护资格审查和协调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法院在审理指定监护人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和利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结论:
孩子父母双亡,抚养权先归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其无监护能力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其他人或组织担任需经相关部门同意,有争议可经指定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他们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当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都无法担任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需获得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若在确定监护人方面存在争议,可先由相关基层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在父母双亡后的监护权益。如果大家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一)若孩子父母双亡,优先考虑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并履行抚养义务,他们应主动承担起责任。
(二)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监护能力,有监护能力的兄、姐要担负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三)若前面人员都无法担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要先获得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四)若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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