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可核查配套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及是否计入公摊面积,若未计入公摊面积,可合法对初始产权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等处理。
(二)业主可了解所购房屋公摊情况,确认配套设施是否已计入公摊,若已计入,明确自身对相关配套设施的共有产权。
(三)涉及物业服务用房等法定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业主可监督其是否用于物业管理。
(四)对于应无偿交付给相关部门的配套设施,要确保按规定执行产权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1.若配套设施由开发商投资且未计入公摊面积,初始产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可售、赠或租。
2.若配套设施已计入公摊面积,因购房人已付款,产权归全体业主,如小区道路、绿地。
3.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依法归全体业主,用于物业管理。
4.按国家规定应无偿交付相关部门的配套设施,产权归国家或相关部门,如社区医疗站。
结论:
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依情况而定,可能归开发商、全体业主、国家或相关部门。
法律解析:
配套设施产权归属的判定有多种情形。若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且未计入公摊面积,初始产权归开发商,开发商能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形式处置。当配套设施已计入公摊面积,因购房人已支付相应款项,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道路、绿地就属此类。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而属国家规定应无偿交付给相关部门的配套设施,产权归国家或相关部门,例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了解这些产权归属规定,能让大家明晰自身权益。若在配套设施产权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依不同情况而定。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且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初始产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处置。
2.已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因购房人已支付相应价款,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如小区道路、绿地等。
3.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依法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
4.属国家规定应无偿交付给相关部门的配套设施,产权归国家或相关部门,例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
为明确产权,开发商应在销售时明确告知配套设施产权情况,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业主在购房时要详细了解配套设施产权归属,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且未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初始产权归开发商。因为开发商进行了投资且业主购房款中未包含这部分成本,所以开发商可按自身意愿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处理。
(2)已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购房人在支付房价款时已涵盖这部分费用,像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全体业主对其享有相应权益。
(3)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依法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保障物业管理正常开展。
(4)属国家规定应无偿交付给相关部门的配套设施,产权归国家或相关部门,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等,以满足公共服务需求。
提醒:业主和开发商在涉及配套设施产权问题时,应仔细查看购房合同中关于公摊面积等相关条款,避免产权纠纷。不同情况的配套设施产权复杂,如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析 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公用设施包括: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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