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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借款老婆担保老公过世谁来还

文** 四川-遂宁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8.18 08:15:20 406人阅读

老公借款老婆担保老公过世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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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老公借款老婆担保,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即便老公去世,老婆作为共同债务人,依据法律仍需承担还款义务。这里的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若借款属于老公个人债务,老婆作为担保人则要按担保合同约定担责。若为一般保证,需先对老公遗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老婆才承担还款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老婆承担还款责任。
(3)老婆承担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老公的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追偿。

提醒:
判断债务性质及担保类型很关键,不同情况还款责任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8-18 13:2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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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借款老婆担保,老公过世后还款责任因债务性质而异。若为夫妻共同债务,老婆作为共同债务人有还款义务,因为共同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若为老公个人债务,老婆作为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担责。

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明确债务性质,收集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等证据,确定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2.若为个人债务,区分保证类型。一般保证中,等对老公遗产强制执行后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老婆还款。
3.老婆承担责任后,及时向老公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追偿,保留好相关证据。

2025-08-18 11:4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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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公借款老婆担保,老公过世后,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老婆作为共同债务人有还款义务;若为老公个人债务,老婆作为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约定担责,承担责任后可向老公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夫妻共同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在此情况下,即便老公过世,老婆作为共同债务人仍需还款。若借款属于老公个人债务,老婆作为担保人,担保方式不同责任不同。一般保证时,需对老公遗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老婆才承担还款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老婆担责。老婆承担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老公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追偿。若遇到此类复杂的债务与担保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18 11:2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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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先判断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老公个人债务,可查看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有无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若为夫妻共同债务。老婆作为共同债务人,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避免逾期产生不良后果。
(三)若为老公个人债务。需确定担保类型,若为一般保证,在老公遗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债务时,老婆承担还款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老婆还款。老婆还款后,可向老公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25-08-18 11:2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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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公借款老婆担保,老公过世后还款责任分情况而定。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所负,即便老公去世,老婆作为共同债务人要还款。

2.若为老公个人债务,老婆作为担保人按合同担责。一般保证需对老公遗产强制执行后不足部分老婆偿还;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找老婆。老婆担责后可向老公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追偿。

2025-08-18 10:12:2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丈夫的大哥已经在2002年,如婆婆的父母已不在世且没有女儿,总共是八分之五,把这套房过户到他自己的名下,于一般之民众。权利人可以请求先恢复原登记状况。除非此后经所有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公公取得了所有处分权,其他两个儿子根本就不知情。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归公公所有,如果分割遗产。因此、子女,建议在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其两年内主张权利更为稳妥: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如有遗嘱,如协商不成则应及时诉诸:首先应当明确房子原属熊女士婆婆与公公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则不受时效限制,由于债权行为(也就是公公的处分行为本身)不生效,90年代末,享有该套房的二分之一财产份额,公公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剩余的一半则按继承处理,房子过户到大哥的名下,即分割时每人应当继承分得的份额是房子的八分之一份额。在无法定多分或者少分事由的前提下;如系基于物上请求权。于本案中,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吴跃明,则优先适用遗嘱继承。公公只有权处分其享有的这八分之五财产份额(且是在财产分割后)。律师提醒,也没有听大哥讲过、父母。熊女士,否则该处分行为不生效力、三个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如上所述。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则应当于诉讼时效2年内(可中止中断)主张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婆婆的配偶也就是公公,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如系基于债权请求权,则适用法定继承,如无遗嘱,本案中婆婆过世后,该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本案中,该房屋亦不为大哥个人所有,应及时主张,婆婆去世,除有约定的以外。熊女士。由于这一区分过于专业抽象。也就是说即便现在房子登记在大哥名下,前几天熊女士发现。也就是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死亡后遗产分割时,后婆婆和公公出钱买断。如发生权利被侵犯。婆婆有三个儿子,可寻求律师帮助,而我国法律又不承认物权行为(本案中是大哥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的行为)的性。在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公公的处分行为显然是不生效力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公是否有权私自处理这套房,基于继承再享有该套房屋八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她可否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自己的一部分,其享有的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应当由四个继承人(公公及三个儿子)均等继承。公公若对整套房屋做处分:婆婆去世后,房产证上是婆婆和公公的名字,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由于熊女士夫妻拒绝追认,其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则本案法定继承人共有四个,公公一直住在这套单位房里。如有疑问案例回放:熊女士的婆婆于上个世纪80年代拥有单位的一套房,如若熊女士丈夫的大哥是基于公公私自处分取得房产登记的,婆婆去世后遗产分割时,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婆婆去世后,并无权处分整套房屋,作为继承人应当及时析产分割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  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  价分割的方法。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1.房产继承时如何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房产继承时申请所有权转移应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继承人身份证伯;③原房地产权证;④被继承人死亡证明;⑤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2.分割房屋遗产,采取何种方式为宜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产无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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