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虚假转让股权可从主观意图、交易真实性、价格合理性和综合情况判断。若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转移资产,就构成虚假转让。虚假转让往往无真实股权交付和对价支付,像未办股权变更登记或资金回流。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无合理解释,也可能是虚假转让。结合公司经营与股东背景,经营良好时股东突然低价转让,受让方又无相应实力,也有虚假转让嫌疑。
为避免虚假转让股权情况,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股权转让交易的审查,要求详细披露交易细节。建立股权交易价格评估机制,对不合理低价交易重点关注。同时,完善股东背景和资金实力调查机制,保障交易真实性和市场公平性。
法律分析:
(1)主观恶意是认定虚假转让股权的关键因素之一。当转让方与受让方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非法目的而进行股权转让,其主观恶意明显,这种情况构成虚假转让。
(2)交易行为的真实性也很重要。虚假转让往往缺乏真实的股权交付和对价支付,像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虽有资金流转表象,但资金最终回流到转让方。
(3)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不容忽视。如果转让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并且没有合理理由,就可能存在虚假转让的嫌疑。
(4)综合考量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东背景等因素。公司经营良好时股东突然低价转让股权,且受让方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经营能力,很可能是虚假转让。
提醒:判断股权是否虚假转让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若涉及此类纠纷,因案情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主观判断:确认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有恶意串通,若为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非法目的转让股权,即为虚假转让。
(二)交易真实性判断:查看有无真实的股权交付和对价支付,未办股权变更登记或资金回流转让方,可能是虚假转让。
(三)交易价格判断: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无合理解释,可能存在虚假转让。
(四)综合情况判断:结合公司经营和股东背景,公司经营好但股东突然低价转让,受让方无资金实力或经营能力,可能是虚假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条可用于认定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进行的虚假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判断是否为虚假转让股权,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看主观方面,若转让方和受让方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为目的转让股权,就是虚假转让。
二看交易真实性,若没有实际的股权交付和对价支付,像没办变更登记,或资金回流到转让方,可能是虚假转让。
三考量交易价格,若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且无合理原因,就可能有问题。
四结合公司和股东情况,公司经营好,股东却低价转让,受让方实力不足,或许就是虚假转让。
结论:认定虚假转让股权可从主观恶意串通、交易行为真实性、交易价格合理性以及结合公司经营和股东背景等方面判断。
法律解析: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非法目的进行股权转让,此行为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交易行为上,没有真实的股权交付和对价支付,如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资金回流,也不符合正常股权转让要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无合理理由,违背市场规律,可能被认定虚假转让。综合公司经营和股东背景,若公司经营好股东却低价转让且受让方能力不符,也可佐证虚假转让。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股权转让相关问题,难以判断是否为虚假转让,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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