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名下唯一住房不必然豁免执行。即便房屋为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通常不执行,但存在特定情形可执行。
当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时,法院可执行该唯一住房。此外,若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同样可执行。
为保障执行顺利进行,申请执行人可积极收集被执行人符合可执行唯一住房情形的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行为的监管,防止其恶意逃避债务。
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若名下唯一住房是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一般不会执行。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执行该唯一住房。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此时法院也可执行其唯一住房。
(3)当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时,法院同样能执行该唯一住房。由此可见,唯一住房并非必然豁免执行。
提醒:
被执行人不要试图通过不合理手段逃避债务,否则名下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执行。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想执行老赖名下唯一住房,可先核查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是否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若有则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调查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有无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情况,若存在这种情况,可请求法院执行其唯一住房。
(三)申请执行人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此促使法院执行该唯一住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1.老赖名下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执行。若此房是生活必需住房,法院通常不执行,但存在例外。
2.若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住房,或被执行人为躲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法院可执行唯一住房。
3.申请执行人按标准提供住房,或同意从房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也能执行。所以,唯一住房不一定不被执行。
结论:
老赖名下唯一住房不必然豁免执行,符合特定情形时法院可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房屋是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通常不执行。不过,若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法院可执行该唯一住房。并且,当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时,法院同样可执行。这表明,“唯一住房”并非老赖逃避执行的挡箭牌。若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执行难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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