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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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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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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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70万元,依据相关规定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按照法律,此情形会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2)司法实践里,法院量刑并非仅依据诈骗金额。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退赔等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属于累犯,则会从重处罚。法院会综合各种情节来确定最终刑罚。
提醒:
使用伪造信用卡诈骗后果严重,若涉及此类案件,因情节不同量刑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应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若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也能在量刑上获得从轻考量。
(三)积极退赃退赔,将诈骗所得的70万元左右款项退还,展示悔罪态度,会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四)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累犯,要认识到会被从重处罚,应端正态度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使用伪造信用卡诈骗约70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数额超50万,属“数额特别巨大”。
2.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3.司法量刑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或累犯等从重情节,影响最终刑罚。
结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70万元左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需综合多方面情节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且数额在5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70万元左右符合这一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此类数额特别巨大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过在司法实践里,法院量刑并非仅依据诈骗金额,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是否为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来确定最终刑罚。若遇到信用卡诈骗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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