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追讨欠款的纠纷中,聘请律师的费用通常由聘请方自行承担,也就是谁请律师谁出钱。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使得律师费用可能由欠债方承担:
合同约定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之前签订的合同(如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发生纠纷时由违约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维权费用。那么,当债务人欠钱不还且消失不见,债权人起诉追讨欠款时,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例如,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里写明“若乙方(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这种情况下,甲方聘请律师追款的费用就可要求乙方承担。
法律规定
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不过在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里这类规定较少,但在一些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较为常见。另外,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果律师费属于必要费用的范畴,也可要求债务人承担。
司法裁量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和具体案件情况,酌情判决由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需要结合案件的复杂程度、债务人的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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