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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判刑后还用承担经济赔偿吗

吴** 广西-梧州 环境污染罪咨询 2025.08.06 00:34:56 392人阅读

破坏环境判刑后还用承担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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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判刑后承担经济赔偿合理且必要。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既违反刑法要受刑事处罚,又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者相互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赔偿义务。《民法典》也明确侵权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环境破坏案件判决中准确认定损害情况,合理判定经济赔偿数额。二是加强对环境破坏者的教育,使其认识到民事赔偿责任的不可免除性,提高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意识。三是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执行监督机制,确保赔偿款切实用于环境修复和对受害者的补偿。

2025-08-06 06:0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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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具有双重性质,既违反刑法要面临刑事处罚,又因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需承担民事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环境和相关权益的全面保护。
(2)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独立,这意味着不能以承担了刑事责任来免除民事赔偿义务。
(3)按照《民法典》规定,侵权人在同一行为下需承担多种责任时,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即便被判刑,法院也会依据实际损害情况,判决其对受环境损害的单位、个人或国家进行经济赔偿。

提醒:破坏环境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承担经济赔偿。实施破坏环境行为前需充分考虑后果,若涉及相关案件,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06 04:4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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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环境者应明确即便被判刑,也不能逃避经济赔偿责任,要积极面对自身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
(二)受到环境损害的单位、个人或国家,若遇到破坏环境者判刑后未进行经济赔偿的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破坏环境案件的后续跟进,监督破坏环境者履行经济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2025-08-06 03:5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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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环境被判刑后,还得承担经济赔偿。破坏环境既触犯刑法会受刑事处罚,又因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要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相互独立,判刑不免除赔偿义务。《民法典》规定,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3.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害,判决破坏环境者对受损害的单位、个人或国家进行经济赔偿。

2025-08-06 03:0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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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坏环境判刑后仍需承担经济赔偿。
法律解析:
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既违反刑法会受到刑事处罚,又因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免除民事赔偿义务。《民法典》明确,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承担多种责任时,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就算因破坏环境被判刑,法院也会依据实际损害情况,判决其对受环境损害的单位、个人或国家进行经济赔偿。若遇到与破坏环境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06 02:11:06 回复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批准。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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