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三十天内,依法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撤销注册不当复审不包括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程序和注册不当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人指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商标注册人。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主要围绕着注册商标是否连续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等。
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撤销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代理委托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厂(公司)对商标局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撤销注册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号____________商标不服,依照《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送:商标图样五张。
说 明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商标法》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申请人应提交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附送商标图样5张。申请书应写明注册商标的编号、名称,商标局撤销注册决定的编号;着重写清申请复审的理由;最后签字、盖章。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可以参照上述的内容,望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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