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缴出资未到期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里的关键在于判断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对于认缴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法院一般会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公司是否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二是股东是否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如果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者股东通过修改章程等方式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法院可能会认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建议您可以先收集以下证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情况、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形,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不过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评估后再采取行动。
2025-07-29 09:43:46 回复
一般情况下,认缴出资未到期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此时可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解决方案是先看公司有无偿债能力,若不能清偿,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2025-07-29 09:3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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