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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侵害客体包括什么

邓** 湖南-常德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7.28 00:29:59 404人阅读

合同诈骗罪侵害客体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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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财产所有权方面,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与履行时,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财物,使对方当事人失去对财物的合法权益,经济受损。
(2)在市场交易秩序层面,市场经济依靠诚信交易,合同是重要交易形式。合同诈骗破坏了市场诚信,干扰正常交易,阻碍资源有效配置,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旨在保护公私财产和维护市场秩序。

提醒: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保持警惕,仔细审查对方信息,避免陷入合同诈骗陷阱。若遇可疑情况,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分析。

2025-07-28 05: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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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遭受合同诈骗的当事人,应及时收集与合同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合同文本、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详细陈述诈骗过程和损失情况,借助司法力量打击犯罪,挽回损失。
(三)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加强对合作方的背景调查,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陷入合同诈骗陷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5-07-28 04: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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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侵犯复杂客体,既侵害合同对方财产所有权,也破坏市场交易秩序。
2.侵犯财产所有权表现为,诈骗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用欺骗手段骗对方财物,使对方经济受损,直接侵犯其对财物的各项权益。
3.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方面,市场经济靠诚信交易,合同是重要交易方式。诈骗行为破坏诚信基础,干扰交易,阻碍资源配置,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刑法将其定为犯罪来保护权益、维护秩序。

2025-07-28 03:0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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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诈骗罪侵害复杂客体,既侵犯合同他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市场交易秩序,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以保护相关权益和维护秩序。
法律解析:
合同诈骗罪在行为表现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合同、履行合同期间,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骗取对方财物,这直接侵犯了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同时,在市场经济里,合同是重要交易形式,依赖诚实信用的环境。合同诈骗行为破坏了市场诚信基础,干扰正常交易,阻碍资源有效配置,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以,刑法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将合同诈骗列为犯罪。若遇到合同诈骗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28 01:4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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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侵害复杂客体,既侵犯合同他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市场交易秩序。从财产所有权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合同、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财,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侵害其对财物合法权益。就市场交易秩序来说,市场经济依赖诚信交易环境,合同是重要交易形式,合同诈骗破坏诚信基础,干扰正常交易,阻碍资源有效配置,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为减少合同诈骗行为,一是加强市场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对失信行为进行公示。二是提高企业和个人防范意识,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

2025-07-28 01:09:34 回复

一、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包括:(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2、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3、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具体情形又有哪些1、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他人的姓名还代表本人的形象和尊严,应得于社会公众的尊重,不允许被丑化和侮辱。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侮辱他人,故意将他人的名字为自己的宠物或后辈命名,让他人产生一种受侮辱的感觉。这便是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构成侵权。2、不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是正当的指示手段,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姓名。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也可以构成侵权。边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人。负有使用义务而不使用,为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应称呼而未称呼。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之姓名,否则其人之姓名权即受侵害。2、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间。3、干涉姓名权具体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使用和变更几种:一是干涉命名权。这种行为主要指干涉公民给自己命名。二是干涉使用权。姓名的使用,为姓名权专有,他人不得干涉。三是干涉改名权。姓名的变更,应由姓名权人自主决定,他人无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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