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只能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才能消除赡养等义务。
2025-07-27 12:32:40 回复
在我国,断绝父子关系在法律上一般是不被承认的,自然也不会导致赡养义务的变化。下面从不同情况为你详细分析:
基于自然血亲的父子关系
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父子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解除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不会因为所谓的“断绝父子关系”声明或协议而消除。
即便父子之间存在矛盾,签订了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当父亲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他仍然有权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比如支付赡养费、给予生活照料等,如果儿子拒绝,父亲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于拟制血亲的父子关系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比如收养形成的父子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相应的赡养义务也随之消失。
不过,如果养子女在被收养期间,养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断绝关系的,子女赡养父母亲属于法定义务,无任何条件限制的
2025-07-27 11:22:48 回复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父母与子女之间通过协议或声明断绝关系,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私下协议解除。具体来说:
1.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双方关系恶化而免除。
2. 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所谓的断绝关系只是情感上的表述,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子女仍需履行赡养责任。建议:
如果存在特殊矛盾,可以先尝试通过调解等方式改善关系。若确实无法共同生活,在支付赡养费时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机构转交,但绝不能拒绝履行义务。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正规途径明确赡养费支付标准。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