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击愈加猖狂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奠定了刑法基础。但时隔六年以来,立法再无新增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具体认定予以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适用存在较多的问题。
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本罪条文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下的法定刑档次,却并没有涉及审判实践中最为关心的“个人信息”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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