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现金受贿证据可从多方面入手且要合法合规。
1.证人证言:寻找知晓受贿行为的相关人员,如行贿现场目击人、知晓事宜的第三人,获取他们的书面或口头证言。
2.视听资料:在条件允许时,采用合法手段录制受贿过程,如行贿时的对话。
3.书证:保留相关书面材料,例如行贿人记录行贿情况的笔记、受贿人出具的收条。
4.银行交易记录:查看行贿现金的来源支取记录、受贿人账户特定时间的异常资金流入。
需注意证据搜集要合法,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被法庭采纳。若自行搜集困难,可向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由其依法调查。
法律分析:
(1)证人证言是重要证据形式,相关人员的书面或口头证言能直观反映受贿情况。例如知晓行贿受贿事宜的第三人的证言,可作为认定受贿的依据。
(2)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合法录制的受贿过程,如行贿时的对话,能清晰呈现受贿行为。
(3)书证方面,行贿人的笔记、受贿人的收条等书面材料,可证明受贿事实存在。
(4)银行交易记录可从资金流向角度辅助证明受贿行为,如行贿现金来源支取记录、受贿人账户异常资金流入等。
提醒:证据搜集要合法,非法证据不被法庭采纳。自行搜集困难时,可向监察机关等部门举报。
(一)搜集证人证言,寻找行贿现场目击人或知晓行贿受贿事宜的第三人,获取其书面或口头证言。
(二)收集视听资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合法手段录制受贿过程,如行贿对话。
(三)保留书证,像行贿人记录行贿情况的笔记、受贿人出具的收条等书面材料要留存。
(四)查看银行交易记录,关注行贿现金的来源支取记录以及受贿人账户特定时间的异常资金流入。
(五)证据搜集要合法,非法收集的证据可能不被法庭采纳。若自行搜集困难,可向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由其依法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搜集现金受贿证据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证人证言,找行贿现场目击人或知情人,获取书面或口头证词。
二是视听资料,条件允许时用合法手段录制受贿过程。
三是书证,保留行贿笔记、受贿收条等书面材料。
四是银行交易记录,查看现金来源、受贿账户异常资金流入。
搜集证据要合法,非法证据法庭可能不采纳。自行搜集困难,可向监察机关举报调查。
结论:
搜集现金受贿证据可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银行交易记录等方面着手,且证据搜集要合法,自行搜集困难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且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证人证言是知晓受贿行为的人提供的,有一定证明力;视听资料若合法录制,能直观反映受贿过程;书证如行贿笔记、收条等,可作为受贿的书面凭证;银行交易记录能从资金流向侧面印证受贿事实。但需强调的是,证据收集必须合法合规,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若个人在搜集证据时遇到困难,不要自行盲目处理,可向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由他们依法进行调查。如果对现金受贿证据搜集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专业解答1、在犯罪主体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的性质、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获得上述职务、职权的时间。2、在犯罪主观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3、客观方面应当讯问: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经手人。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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