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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分期给付债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李** 上海-杨浦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7.24 12:22:42 428人阅读

约定分期给付债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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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约定分期给付的债务,当事人要明确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在签订相关合同等涉及分期债务的文件时,要清晰记录各期履行期限,特别是最后一期的时间。
(二)债权人应关注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后及时了解债务人是否履行全部债务。若未履行,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如发送催款通知、协商还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5-07-24 17: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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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给付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
2.原因:各期债务关联且基于同一合同,从最后一期算能保障债权人利益,也合当事人预期。
3.示例:签合同分三年每年付款,诉讼时效从第三年付款期限届满起算,债权人可在时效内就全债务主张权利。

2025-07-24 16:0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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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解析:
在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中,各期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诉讼时效,更能保障债权人利益,也符合当事人预期。比如签订了分三年每年支付一笔款项的合同,诉讼时效就从第三年款项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人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就整个债务主张权利。如果对分期给付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7-24 15:0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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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分期给付的债务,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是由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各期债务有整体性和关联性,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如此起算能保障债权人利益且符合当事人预期。
2.以签订合同约定分三年每年支付一笔款项为例,诉讼时效从第三年款项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债权人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就整个债务主张权利。
3.对于债权人,要留意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对于债务人,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各期债务,避免违约引发法律风险。

2025-07-24 14:2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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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约定分期给付的债务,若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是考虑到各期债务源于同一合同,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
(2)以分三年每年支付一笔款项的合同为例,诉讼时效从第三年款项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样规定能保障债权人利益,使其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就整个债务主张权利,也契合当事人预期。

提醒:
债权人需留意诉讼时效期间,避免逾期导致丧失胜诉权。不同案情可能有不同法律适用,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7-24 13:10:30 回复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包工头李某自2006年3月起陆陆续续在建材商王某处购买钢材,双方约定每年12月31日结清一次欠帐。2009年12月31日,李某没有按时结清当年货款,在王某的催促下,2010年6月5日,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12300元的欠条,但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2012年7月7日,王某向,要求李某归还欠款。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在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并未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侵害。只有在债务人拒绝偿还时才是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之时,此时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区分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是否明确履行期限来确定诉讼时效。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三年则诉讼时效已过。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理上讲,欠条是债的书面凭证,产生债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和不当得利等。产生债的社会关系其实就是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对于本案而言,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不能脱离其基础关系而存在,我们在讨论案件的诉讼时效时,不是说欠条的诉讼时效,而是说隐藏在欠条后面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确定有赖于产生请求权之基础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也就说基础关系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此时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及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也可理解为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之日。当然,基础关系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在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基础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在其后出具欠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认为: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三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若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本案中,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付款的期限(2009年12月31日),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就是诉讼时效起算之时。李某于2010年6月5日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2010年6月6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王某在2012年7月7日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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