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想保障债权实现,可尽量让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这样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求偿更便捷。
(二)若作为保证人,应谨慎选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仔细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避免随意签订连带保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先起诉或仲裁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保证人才担责。
2.连带保证里,债务到期未履行,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直接让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求偿对象多、程序简便。
3.总体来说,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担责条件宽松、风险大,责任更高。
结论:
连带保证责任更高。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经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担责。而连带保证中,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求偿对象和程序更具优势。这就表明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条件宽松、风险大,责任更高。如果对保证责任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解答。
1.连带保证责任确实更高。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经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担责。而连带保证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既可选债务人偿债,也能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求偿对象多、程序简便。
2.为降低连带保证风险,保证人可在签订保证合同前,全面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谨慎评估风险。
3.还可与债权人协商,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相对合理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4.另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为其提供了一定保护。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穷尽法律手段,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债权时,保证人才需担责,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机。
(2)连带保证则不同,债务履行期一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也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没有那么严格,债权人的选择更灵活。
(3)从风险角度看,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随时可能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风险明显高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
提醒:在提供保证时,要谨慎选择保证方式,明确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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