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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构成行贿罪共犯的情形有哪些

赵* 湖南-郴州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7.16 12:11:53 442人阅读

单位和个人构成行贿共犯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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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构成行贿罪共犯的常见情形,反映出当前行贿犯罪形态的复杂性。行贿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平与法治秩序,损害公众利益。

为有效遏制此类现象,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行贿行为的严重后果,从源头上减少犯罪动机。
2.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体系,对单位决策和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潜在的行贿行为。
3.加大惩处力度,对于构成行贿罪共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提高犯罪成本,形成有力威慑。
4.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行贿罪共犯的认定标准和处罚细则,使司法实践有更清晰的依据,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2025-07-16 16: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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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单位与个人通谋共同行贿时,单位层面的决策体现了其行贿的主观故意,个人的积极配合则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这种共同的行为和故意,使得他们在追求不正当利益的行贿活动中成为一个整体。
(2)个人教唆单位行贿,个人的教唆行为是引发单位行贿的源头。单位接受教唆并实施,意味着两者之间形成了犯罪合意,共同推动了行贿行为的发生。
(3)单位与个人分工协作行贿,单位提供资源是行贿得以实施的物质基础,个人负责具体行动是犯罪的执行环节。双方基于共同故意相互配合,完整地完成了行贿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

提醒: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警惕这些可能构成行贿罪共犯的情况。避免参与通谋、教唆或分工协作等行贿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2025-07-16 15:4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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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单位与个人通谋共同行贿的情况,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决策监督机制,避免随意由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实施不当行为;个人应加强法律意识,拒绝参与此类违法活动。
(二)面对个人教唆单位行贿,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识别教唆行为的能力;个人要摒弃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想法。
(三)针对单位与个人分工协作行贿,单位应规范财物管理,杜绝将资源用于非法行贿;个人要坚守法律底线,不从事具体行贿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单位与个人在上述情形下,基于共同故意实施行贿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025-07-16 14:4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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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构成行贿罪共犯,常见有这些情况:
单位和个人商量好,为了不正当利益一起行贿。单位决策层或负责人拍板,个人积极帮忙,双方都有行贿的想法和行动。

个人为私利,劝单位决策层或相关人员去行贿,单位听了并做了,二者就成了共犯。

单位出资金财物,个人负责联系、实施行贿。双方有意配合完成行贿,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应认定为行贿罪共犯。

2025-07-16 14:4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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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位和个人在多种情形下可构成行贿罪共犯。
法律解析:
在法律中,当单位与个人通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行贿,单位经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实施,个人积极配合,双方具备共同故意与行为,构成共犯。个人出于私利教唆单位决策层等行贿,单位接受教唆并实际实施,同样构成共犯。还有单位与个人分工协作行贿,单位提供资源,个人负责具体操作,基于共同故意完成行贿,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等法益,也认定为行贿罪共犯。这些规定旨在打击行贿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秩序与公平正义。行贿罪共犯认定较为复杂,若你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存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16 12:57:09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不构成共犯处理的种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罪的共犯。(4)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罪(既遂)的刑事责任。(5)实行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一、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都具有特定身份,因而在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往往构成共同实行犯。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多个国家工作人虽之间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其财物的,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但是如果在共同受贿中,不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利用了各自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有的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有的没有利用,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只起到帮助和教唆作用。也就是说,他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这一身份并没有在共同受贿中发挥作用,其作用与没有特定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相同的。因此,这些行为人往往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二、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应考虑两点:一是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双方在日常活动中联系紧密,具有建立在共同财产关系的共同利益,容易在受贿犯罪中形成共谋并共同实施犯罪,这使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的共同受贿成为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二是认定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要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共同犯罪的条件,即双方要有共同的受贿犯罪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这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前提。三、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共同受贿的认定同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一样,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受贿,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自己并没有直接收受行贿人的财物,也没有要求行贿人将财物交给家属,而是指定交给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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