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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的判决书可以再要回吗

易** 安徽-淮南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7.16 07:41:05 485人阅读

缺席审判的判决书可以再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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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的判决书通常无法“要回”。判决书作为法院审理案件后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依法送达后便具备既定法律效果。

当事人若对缺席判决结果不服,可通过以下法定程序寻求救济:
1.上诉: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案件。上诉能让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再审:判决生效后,若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等法定情形,可申请再审。再审程序用于纠正已生效但存在错误的裁判,确保司法公平。

当事人应依据具体情况,通过上述法定程序来改变判决结果,而非试图“要回”判决书。

2025-07-16 13: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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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缺席审判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依法送达后便产生既定法律效果,通常不能“要回”。这是基于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公信力。
(2)当事人若对缺席判决结果不服,在上诉期内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会重新审理和裁判案件。这给予当事人一次救济机会,保障其诉讼权利。
(3)判决生效后,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是对生效错误裁判的纠正机制。

提醒:
对缺席判决结果有异议,要及时在上诉期上诉;判决生效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再审,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7-16 12:2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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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缺席判决结果不服且在上诉期内,尽快准备好上诉材料,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详细说明不服判决的理由和依据,争取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新的裁判。

(二)若判决已生效,仔细查看是否符合再审情形,比如有没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伪造等。若符合,依法申请再审来纠正错误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等等。

2025-07-16 11: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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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的判决书通常没法“要回”。判决书是法院审理案件后给出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经依法送达,法律效果就确定了。

要是当事人对缺席判决不满意,能通过合法的上诉或再审来解决。上诉期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让其重审裁判。

判决生效后,若有新证据能推翻原判决等法定情况,可申请再审,目的是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是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结果而非“要回”判决书。

2025-07-16 10:4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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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缺席审判的判决书一般不能“要回”,可通过法定程序改变判决结果。
法律解析:
判决书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后即产生既定法律效果,所以通常不能“要回”。不过,当事人若对缺席判决结果不服,有相应救济途径。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会重新审理裁判。判决生效后,若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申请再审,以此纠正生效但错误的裁判。这一系列法定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合理合法的救济渠道。如果在这方面遇到困惑,可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16 09:29:57 回复

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然而,被告对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当以是否履行了释明义务为前提。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即使举证通知书中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但举证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履行了释明义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放弃了其举证的权利。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是新的证据。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没有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的释明义务没有履行,被告并不知晓不出庭举证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是新的证据。有的人认为,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举证期限或者是否规定了举证期限为前提。因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有关新证据制度的规定是以举证期限规定为理论基石的。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中也规定了举证期限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放弃了其举证的权利。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是新的证据。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但举证通知书中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因未规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供证据。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是新的证据。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必须对当前举证通知书送达的情况及《证据规定》中有关新证据制度的规定加以剖析。现在我要说的是:一审结束后的新的证据的界定:在一审程序中在举证责任届满之前,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证据存在的,审结后发现的,二审可以作为新的证据使用;一审知道或应当知道证据存在,既没有收集提供,也没有申请法庭调取的,不能作为新的证据在二审中使用。道理就一句话:当事人放弃了举证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二审中,一审曾经提出并说明无法提交的原因,二审认为原因的理由的正当的,并对此进行了质证,那么,也可以作为新的证据使用。二审中没有质证的不可以作为新证据使用。如果该证据是案件的最关键,那么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由二审在院长提出再审或者上一级人民以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笔者将各级人民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整理出来,供从事法律工作的同行参考。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和一位法官朋友探讨法学问题,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新证据,他说,在人民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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