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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罪的占有该如何认定

王* 湖北-恩施 刑事自诉咨询 2025.07.16 03:40:59 313人阅读

非法侵占罪的占有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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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实上的占有以对财物具有实际控制与支配力为核心。实际控制范围包括将财物置于自己住所等可掌控的空间,即便财物未与行为人紧密接触,只要在社会观念上处于其控制范围内,也构成事实上的占有。
(2)法律上的占有是基于特定法律关系实现对财物的管理与控制,如质押、留置等合同关系。即使财物不在占有人实际持有之下,依据法律规定也认定其占有。当行为人对这两种占有形式下的财物,拒不退还或交出且数额较大时,可能触犯非法侵占罪。

提醒:
无论是事实上的占有还是法律上的占有,当涉及他人财物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及时退还或交出。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遇相关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16 08: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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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认定事实上的占有,可看财物是否在行为人能实际控制的空间范围,如住所等;即便未紧密接触财物,按社会观念若认为在其控制下也算。若要判断是否构成非法侵占罪,看行为人有无拒不退还或交出财物且数额较大。
(二)对于认定法律上的占有,需查看是否基于合法的法律关系,如质押、留置合同等对财物进行管理控制。同样,当行为人不退还或交出财物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5-07-16 07:5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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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侵占罪里的占有有两种:事实上的占有和法律上的占有。

2.事实上的占有指对财物有实际控制力。比如把代人保管的财物放在自己住处,或拿着对方车钥匙。就算没直接接触财物,按社会观念也算行为人占有,像门口保管的自行车。

3.法律上的占有是基于法律关系管理控制财物。如因质押、留置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财物有占有权。若拒不退还数额较大的财物,可能构成非法侵占罪。

2025-07-16 06:4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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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侵占罪中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法律上的占有,拒不退还或交出这两种占有下数额较大的财物,可能构成非法侵占罪。
法律解析:
事实上的占有注重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财物处于行为人可实际控制的空间范围,即便未紧密接触,按社会观念也视为其占有,如保管在自家的财物、门口的委托保管自行车。法律上的占有则基于法律关系对财物管理控制,像基于质押、留置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财物即便未实际持有,也认定有法律上的占有。当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这两类占有下数额较大的财物时,就可能触犯非法侵占罪。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财物占有及侵占的问题,对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情况拿不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7-16 06:3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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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侵占罪中的占有包含事实上的占有和法律上的占有。事实上的占有侧重于对财物有实际控制与支配力,即便财物不在物理上紧密接触,只要在社会观念上处于行为人可控制范围,就视为其占有,像保管他人财物于自己住所、掌握车辆钥匙,或停放自家门口的委托保管自行车。
2.法律上的占有基于法律关系对财物进行管理控制,如基于质押、留置等合同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财物即便未实际持有,也认定有法律上的占有。当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此类占有下数额较大的财物,可能构成非法侵占罪。
3.为避免陷入非法侵占罪风险,个人应妥善处理保管财物,若基于法律关系占有他人财物,在法定或约定情形消失时及时返还。对于代为保管财物要明确保管责任和期限,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025-07-16 04:57:0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如何认定侵占罪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侵占罪数额较大是多少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很多刑事犯罪中,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但是每个犯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又有所不同。今天,我们一起来说一说职务侵占罪法占有如何认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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