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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属于谁

李* 云南-玉溪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7.15 00:57:43 440人阅读

对方婚前房拆迁所得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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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房屋是对方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所得一般仍属其个人财产。因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拆迁补偿是原房产补偿,只是财产形式转化,权益归原所有者。

2.若拆迁考虑另一方人口因素给予额外补偿,如按人口给安置面积,另一方有权主张这部分补偿权益。

3.婚前房屋拆迁所得归属看房屋性质和拆迁政策,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2025-07-15 08: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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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个人房产拆迁所得通常属个人财产,但因另一方人口因素获额外补偿的部分,另一方有权主张,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房屋拆迁所得,本质是婚前财产形式转化,一般仍归婚前房产所有者。不过若拆迁政策考虑另一方人口因素给予额外补偿,比如按人口数量给安置面积,这部分补偿权益另一方有权主张。在实践中,婚前房屋拆迁所得归属关键看房屋性质与拆迁政策。若遇到相关争议,当事人可先自行协商,若协商无法解决,可通过诉讼途径处理。如果大家在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权益方面遇到困惑或纠纷,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7-15 07:1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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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个人房产拆迁所得一般属个人财产。因为依据法律,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拆迁是对原房产补偿,是婚前财产形式转化,所以权益归婚前房产所有者。
2.若拆迁考虑另一方人口因素有额外补偿,另一方有权主张该部分权益。比如按人口数量给予安置面积,这部分就是因另一方人口因素获得的。
3.婚前房屋拆迁所得归属取决于房屋性质和拆迁政策。若产生争议,建议先协商,尝试友好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依靠法律来解决。

2025-07-15 05:2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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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若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所得属于其个人财产。因为一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拆迁补偿是对原房产的补偿,属于婚前财产形式的转化。
(2)但在拆迁过程中,若考虑了另一方人口因素给予额外补偿,比如按人口数量给予安置面积,这部分因另一方人口因素获得的补偿权益,另一方有权主张。
(3)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归属判定主要依据房屋性质及拆迁政策。当出现争议时,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提醒:
遇到婚前房屋拆迁所得归属争议时,需保留好相关拆迁政策文件等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15 04: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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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房屋是对方婚前个人财产,正常情况下拆迁所得归对方,另一方不能主张权益,因为这属于婚前财产形式转化。

(二)若拆迁考虑了另一方人口因素有额外补偿,比如按人口给安置面积,另一方有权主张这部分补偿权益。

(三)遇到婚前房屋拆迁所得归属争议,先尝试和对方协商解决。

(四)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表明一方婚前财产不会因形式转化而改变其个人财产属性。

2025-07-15 02:28:25 回复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会比没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建筑材料归谁?问题解答如下,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七条。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6、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说明赔偿范围和计费办法。7、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8、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争议由“承租人所在地铁路运输”管辖,也可以修改为由“承租人所在地”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约定为由“出租人所在地”管辖或类似条款。目前已经涉诉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均是由于管辖被确定在对方所在地,对方当事人通过,动辄冻结、划拔款项,损失巨大。同时,也发现出租人在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中更改管辖约定,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应十分注意。9、多次发现出租人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以本单位有内部规定为由,强烈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签约;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等,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后故意造成欠付租金的事实,并突然向我方索赔大额违约金。而外包队往往以我方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一走了之,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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