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认为有需要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务必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清晰说明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的紧密联系以及自身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情况。
(二)法院在收集证据时,自身要严格把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并且保证收集程序合法合规,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找到恰当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法律没说法院收集证据具体能几次。法院主动去收集证据,就是想把案子情况弄清楚。一般在审理需要,或者当事人没办法自己拿到证据时才这么做。只要对判案有帮助,合理范围内法院能按需收集。
实际操作里,重点是证据得和案子有关,收集方式要合法。要是当事人让法院帮忙收集证据,得在规定期限前提出来。法院考虑的是公平断案,不会被次数束缚,但也不会没完没了,要兼顾效率和公平。
结论:
法律未明确规定法院收集证据的具体次数,法院依实际需要收集且要平衡司法效率与公平。
法律解析:
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案件审理必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等情况下进行。只要是为公平裁判,在合理范围能根据实际所需收集。重点在于收集的证据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且程序合法。当事人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对于证据收集的考量以公平处理案件为核心,不会被固定次数束缚,但也不会毫无节制收集,需兼顾司法效率与公平。如果大家在实际法律事务中,遇到关于法院收集证据方面的困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确实未对法院收集证据的具体次数作出明确规定。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平。
为规范法院收集证据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界定“案件审理必要性”等适用情形的具体标准,让法院在决定是否收集证据时有更清晰的依据。这有助于避免不同法官对标准理解的差异,保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
2.对于当事人申请法院收集证据,除了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还应明确申请的具体形式和内容要求。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更严谨地提出申请,减少随意性。
3.建立监督机制,对法院过度收集或怠于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保障司法在追求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实现两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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