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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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出租方,无押金和违约金条款意味着在承租方提前解约或损坏设施时,缺少直接资金补偿的保障。而且在追究违约责任时,要花费精力和成本去举证实际损失,维权过程相对复杂。
(2)对于承租方,虽前期无押金扣除风险,资金压力小,但出租方中途违约时,由于无违约金约定,要求出租方担责需证明自身损失,索赔结果不确定。
(3)尽管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受损方仍能依据法律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只是举证难度增大。
提醒:
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建议明确押金和违约金条款,降低维权难度和成本。若合同已无相关约定,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以便更好分析应对。
(一)对于出租方,可与承租方协商补充押金和违约金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提前解约、损坏设施等情形下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同时,在日常租赁过程中,注意留存承租方使用商铺的相关证据,如设施损坏情况的照片、视频等。
(二)对于承租方,可要求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出租方中途违约的违约金标准,降低出租方违约时自身的维权成本。若出租方不同意补充,可在租赁期间保留好自身经营相关的成本、收益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商铺租赁合同缺押金和违约金条款,影响双方权益保障。
出租方遇到承租方提前解约、损坏设施,无押金补偿,追究违约需证明实际损失,维权难且成本高。
2.承租方虽无押金扣除风险,前期资金压力小,但出租方中途违约时,因无违约金约定,索赔需证明损失,有不确定性。
3.即便合同无约定,受损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但举证困难。
结论:
商铺租赁合同无押金和违约金条款会影响双方权益保障,增加维权难度,但受损方仍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违约需担责。在商铺租赁合同中,若无押金和违约金条款,出租方面对承租方提前解约或损坏设施等情况,无法凭借押金获得直接补偿,追究违约责任时需举证实际损失,增加维权成本。承租方虽无押金扣除风险,但出租方中途违约时,索赔也需证明自身损失,存在不确定性。尽管受损方依法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可举证困难。若您在商铺租赁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有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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