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两类适用情况。
首先,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若存在这些情况,能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像身患重病无法自理生活的;怀孕或正哺乳婴儿的女性;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因案件特殊或办案需求,监视居住更合适;以及羁押期到了但案件没办完的。
其次,涉嫌国安、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不过不能在羁押、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结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特定适用条件,包括符合逮捕条件的几种情形,以及涉嫌特定犯罪且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批准的情况,同时有执行场所限制。
法律解析:
首先,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时,若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需监视居住这些情况,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严禁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权利与义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合理且必要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兼顾保障人权。
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像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等情况,确保其能在相对合适环境接受监管,不影响其基本生活与健康。若系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也避免因被羁押造成他人生活困境。案件特殊情况或羁押期限届满时采取此措施,能保证案件正常推进。
建议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类情形时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条件真实。
2.针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出于侦查需要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指定居所执行,这是基于此类犯罪的特殊性与敏感性。不过明确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防止不当侵犯嫌疑人权利。
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合规,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第一种情形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于那些因自身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特殊原因,不适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逮捕条件下给予相对宽松的监视居住环境,保障其基本权益,同时也不影响案件办理。
(2)第二种情形主要是基于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特殊,在住处执行可能干扰侦查工作,经批准在指定居所执行,有助于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3)明确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是为了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滥用,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处于相对正常的生活环境。
提醒:
若涉及相关案件,要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如遇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要判断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首先看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同时存在如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等五种情况之一,就可能适用。
(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若在住处执行会妨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不过要记住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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