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近叔叔承包的建筑施工项目,由于当时签的合同与现在工地供给的工程量与合同不同,出现了争议,想问一下如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争议问题呢?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一般是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也就是所谓“业主”;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也就是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人一般应当是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前者是指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协议;后者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人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其中一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千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建设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监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因为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故归入建设工程合同项下。
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铁路修建合同,又叫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为建设或修整铁路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指农村建房户与施工方为建设房屋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通过上面大家可以清楚的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争议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快速解决。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争议出现了最后的结算款问题可以参考下面的法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不是说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没有区别,需要具体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处理。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按下列原则:第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立即停工,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能再依照合同继续履行。第
二,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分三种情形,
一、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弥补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当返还;
二、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能够以较小的代价弥补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折价补偿;
三、严重违反规划或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应当拆除所建工程并返还所支付工程款。第
三,赔偿损失。根据过错情况及损失大小进行具体分析。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主要依据是否竣工验收合格进行处理。 9、签证和索赔。签证和索赔严格的说都不是法律术语,而是工程经济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一规定是目前国家法律层面对于签证和索赔的有限法律依据。虽然签证和索赔被广泛应用于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但应当来说目前施工企业的签证和索赔的能力还有待提高,而签证和索赔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结算。作为就支付各项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补充协议,是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索赔是施工方的单方权利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支撑。工程签证和索赔既是一个复杂的行业惯例,也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争议。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处理的途径。
(1)协商和调解,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作出妥协以期解决纷争。
(2)专家评审机制。目前,专家评审机制已被引入到我国的建设工程解决之中。比如2007年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对于争议评审的约定,另外合同当事人可以讲仲裁机构的争议评审示范条款写入合同文件。虽然建设工程评审机制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但就长远来看必将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合同约定有评审机制的,当事人应当注意对待。
(3)仲裁。根据仲裁法及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达成仲裁协议,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且不能同时约定采用仲裁和/或诉讼方式,否则可能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例如,南京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诉讼。相对于仲裁,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下,诉讼采用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或住所;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数量或质量或价款或报酬;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方式或履行期限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律师解析 面临的问题和应对策略如下: 1.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 首先,尽量不签订黑白合同; 其次,如果要签订黑白合同,也要找合适理由,签订补充协议,并且备案。 2.签订无效合同,发生争议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条来认定无效合同,规避签订这样的无效合同,就是保障了自身的利益。 3.合同有效,但是合同中缺乏主要条款、约定模糊、前后矛盾、条款之间未能提现关联性、整体性、逻辑性,导致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对于这个问题签合同从始至终秉承着严谨的审慎态度。
律师解析 较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 3、转包、分包 (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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