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案件性质:明确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类型,因为不同性质案件对非律师辩护人会见要求不同。
(二)准备申请材料:详细说明会见目的、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关系等内容,以便司法机关全面评估。
(三)提前提交申请:给司法机关足够时间审查,提升获得许可的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1.非律师辩护人想见在押人员是可以的,但有条件限制。按照刑事诉讼法,经法院、检察院许可,就能和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见面、通信。
在侦查期间,非律师辩护人会见要经侦查机关同意。像国安、恐怖活动犯罪案,律师会见都得经许可,非律师辩护人程序更严格。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非律师辩护人经司法机关许可可会见。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保障诉讼顺利和司法保密。
结论: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可以会见在押人员,但要满足一定条件限制。
法律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在侦查期间,除律师外的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常应经侦查机关许可。像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此期间律师会见都要经侦查机关许可,非律师辩护人更是要经过严格许可程序。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非律师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后能够会见。司法机关会综合案件各方面情况来决定是否许可,目的在于保障诉讼活动顺利推进,维护司法秩序以及案件侦查、审理的保密性。总之,法律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也考虑到司法活动的实际需要。如果大家对这方面法律规定还有疑惑,或者在实际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确实存在条件限制,这是出于维护司法秩序、保障案件侦查与审理顺利进行等多方面的考量。
1.
侦查阶段应严格把控许可程序。对于一般案件,非律师辩护人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许可程序更要严格执行。侦查机关要明确许可标准,根据案件性质、证据收集情况等综合判断。
2.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院、检察院应谨慎决定是否许可。建立规范审查机制,从案件复杂程度、是否涉及保密信息等方面全面评估。同时,要及时作出许可决定,避免影响辩护权的行使。
3.
需保障非律师辩护人权利救济途径。若其对不许可决定不服,应设置合理申诉或复议程序,确保其有机会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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