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不允许儿女继承老人的自留坡和田地通常是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不属于可继承的个人财产。
若老人去世后,其子女与老人在同一户口簿上,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尚在承包期内,根据家庭承包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的原则,可由其子女续包。若子女与老人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已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上不允许继承符合规定,老人的自留坡和田地一般由村集体收回再分配。
不过,若老人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或者土地上有农作物等承包收益,子女有权继承该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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