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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赢了会怎样,想了解如果行政诉讼我赢了会怎样?

pub****918 湖南-娄底 公证咨询 2025.07.07 13:55:46 424人阅读

行政诉讼原告赢了会怎样,想了解如果行政诉讼我赢了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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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诉讼赢了,可能有几种结果。首先,行政行为可能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比如不合理的处罚决定被取消。其次,行政机关可能会被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要按合法合理的方式来。再次,若行政行为给你造成损失,会获得相应赔偿。解决方案就是等判决生效后,若行政机关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身权益。

2025-07-07 14:1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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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衡阳 咨询解答:15411条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胜诉,意味着法院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会产生以下几类常见的结果:

    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
  适用情形  :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或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时,法院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举例  :市场监管部门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吊销了一家超市的营业执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会判决撤销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行政行为。超市的营业执照得以恢复正常使用,可继续合法经营。

    变更行政行为
  适用情形  :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举例  :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一位司机作出了过高的罚款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处罚明显不当,判决变更为合理的罚款金额,避免当事人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

    限期履行职责
  适用情形  :如果原告起诉的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成立,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职责。
  举例  :公民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民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民政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对该公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法作出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
  适用情形  :
    - 确认违法适用于行政行为有违法情形,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或者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确认无效适用于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 例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该行为已经执行完毕且撤销会影响公共利益,此时法院会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若行政机关根本不具备作出某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却作出了相关行为,法院会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
  法律后果  :确认违法或无效后,虽然行政行为不一定能被撤销,但当事人可以据此获得相应的权益救济,如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赔偿等。比如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房屋及屋内物品的损失等。

    行政赔偿
  适用情形  :如果行政行为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原告胜诉后可获得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举例  :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企业的生产设备,导致企业停产停业,企业在行政诉讼胜诉后,行政机关除了返还扣押的设备外,还需赔偿企业因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对于侵犯人身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当事人还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附带解决民事争议
  适用情形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若原告胜诉,民事争议也会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得到相应的处理。
  举例  :在房屋登记行政诉讼中,若原告胜诉,法院不仅会对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还会对涉及的房屋权属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明确房屋的归属等问题。

2025-07-07 14:16:1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执行对象,所谓执行对象是指生效的执行根据,并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即执行客体。这种对象首先是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基础的,如判决退还罚款。其次是由申请人所申请的要求所制约的。最后,也是最终确定标准,即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这三个方面是有联系的,但并不能等同起来。如判决撤消收容审查决定,申请人申请执行是开释放人,但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依据法律规定则不能由去羁押场所开释放人,而只能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或其他强制行为,这些执行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仍然是财产而不是人身。所以,简单地讲,执行对象就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客体。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有时是特定的,如退还所扣车辆,这是不能以其他物体代替的;而有些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如划拨款项等。执行对象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1)物。包括财物和其他物件。如缴纳税款、退还证件、票据等。物又有特定物和不特定物之分,财产又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有些执行措施是对不动产适用,有些则是对动产适用。所以,明确物之属性与类别是很重要的。(2)行为。作为执行对象之一的行为,是以实施特殊行为为完成执行义务的。这些特定行为原属裁判所确定的作为行为,本应由义务人自动履行,由于其拒不履行而引起强制执行,其所执行的对象就是该特定行为。如强制服兵役、违章建筑等。(3)人身。在民事诉讼中是无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特殊所在。如果一个公民被处以劳动教养,该公民并经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在诉讼判决中该公民败诉,应收入劳动教养场所,而该公民又不自动前往,则由强制收押予以教养。这里,作为执行对象显然是该公民的人身而不是别的。笔者认为,人身作为执行对象只会发生以下基础上:(1)只有对自然人才能适用,对组织则不能;(2)实际中所强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以实施什么作为行为为对象;(3)对的任何执行,如开释放人,都没有以人身作执行对象一说,对来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对象只能是钱款。(二)执行范围。是指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象的范围。它要解决哪些物是可以执行的对象,哪些必须给被执行人保留,对行为或人身的执行又有些什么样范围的限制?根据现有法律和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对物的执行范围。有以下限制: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或物件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或物件都有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而使用或暂时持有的财物或物件,这些财物或物件也不能作为他的财物或物件而予以执行,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的,只能把被执行人所有部分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该财产属于不动产,执行机关不能将财产整体予以执行再返还其他所有人部分,而只能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产权予以执行。这里不能执行该不动产物本身,否则就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度与范围,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并紧紧围绕着生活所必不可少这个核心予以考虑,这个标准应当是简单的、基本的。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那么,该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也不宜作为执行的范围,应予保留。这些生产工具是必备的,没有它就不能进行生产、劳动,并不能维持其生计,所以,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条限制的基本精神与上述生活所必需是一致的。4、被执行人如果是,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因为这些财物都是该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同样有个范围问题,这就是必须保留给足够的履行职责的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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