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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中院上诉劳动争议纠纷案
您好,具体情况您说一下
您好,具体研判分析案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1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1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1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1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1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1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1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1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2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1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1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1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1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1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1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1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1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2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专业解答1、在本地区范围内所产生的劳动争议问题,应由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受理及管理。具体来说,这类争议可根据其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点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限进行划分。2、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则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地区域或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够清晰明了,则应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
专业解答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法院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涉及诉讼则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对同一仲裁裁决有异议并提起诉讼,先起诉方为原告,法院应一并裁决。若分别起诉,后受理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先受理的法院审理。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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