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组织特定情形的赌博活动构成赌博罪,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及正常经营棋牌室等行为不以赌博论处,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满足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这些情形之一的,就构成赌博罪。不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以及收取正常费用的棋牌室经营等行为不认定为赌博。这说明认定赌博罪不能仅看金额,主观目的、行为性质等都是重要考量因素。在生活中遇到涉及赌博相关法律问题时,每个人的情况可能有所不同,若有不确定的地方,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了解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组织特定规模赌博或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构成赌博罪。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会被认定。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及棋牌室正常经营收费行为,不按赌博论处。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不能只看金额,要结合主观目的、行为性质等多方面综合认定。
为避免涉赌风险,个人要树立正确价值观,远离赌博活动。相关场所经营者应合法合规经营,按规定收取费用。执法部门需准确判断赌博行为性质,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精准打击赌博犯罪。
法律分析:
(1)构成赌博罪有明确的量化标准,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满足其一即构成犯罪。
(2)但并非所有涉及财物输赢的活动都构成赌博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等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按赌博论处。
(3)认定赌博罪不能单纯依据金额,还需综合考虑主观目的和行为性质等多方面因素。
提醒:参与或组织相关活动时,要注意区分娱乐与赌博界限,若对自身行为是否涉赌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如果涉及组织赌博活动,要避免达到赌博罪的认定标准,如控制抽头渔利数额在5000元以下,赌资数额在5万元以下,参赌人数在20人以下,不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二)开展娱乐活动或经营棋牌室等场所时,要明确不以营利为赌博目的,确保是正常的娱乐活动或仅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
(三)司法机关在认定赌博罪时,会综合主观目的、行为性质等多方面因素,个人也应从这些方面注意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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