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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唐** 贵州-黔西南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7.02 08:25:41 442人阅读

贪污共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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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贪污罪共犯,得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身份不限,国家工作人员也好,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罢。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很关键,直接影响是否构成此罪。

主观层面:
所有行为人都得有一起贪污的想法。心里清楚一起干的事会损害公共财物所有权,也明白这破坏了职务的廉洁性。对造成的危害结果,要么希望发生,要么放任不管。

客观表现:
各行为人得有共同贪污行动。彼此配合协作,借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一起通过侵吞、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只要犯罪时有共同行为和协作,就构成共犯。

2025-07-02 13: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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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贪污罪共犯构成需有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各方有共同贪污故意且实施共同贪污行为。
法律解析:
从犯罪主体看,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必要条件,因其利用职务便利是核心要素,另一方身份不限。主观上,各行为人都清楚共同行为会损害公共财物所有权和职务廉洁性,对危害结果有意追求或放任。客观方面,大家相互配合,借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存在共同行为指向与协作就构成共犯。了解这些构成条件,能让大家更好地认识贪污罪共犯。要是在生活中遇到可能涉及贪污罪共犯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确保行为符合法律规范。

2025-07-02 12:3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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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的构成条件涵盖多个关键方面。犯罪主体上,至少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身份不限,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是核心要点。主观层面,各行为人需具备共同贪污故意,清楚共同行为会损害公共财物所有权与职务廉洁性,并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客观表现为,各行为人实施共同贪污行为,相互配合协作,借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存在共同行为指向与协作即构成共犯。

为预防贪污罪共犯,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升廉洁自律意识;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加大惩处力度,提升犯罪成本,形成威慑效应。

2025-07-02 10:3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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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犯罪主体层面,贪污罪共犯的成立,要求至少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身份不限。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此起到决定性作用,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2)主观故意上,各行为人需具备共同贪污故意。都清楚共同行为会对公共财物所有权和职务廉洁性造成侵害,并且对危害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

(3)客观行为上,各行为人开展了共同贪污行动。通过彼此配合、协作,借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只要存在共同行为指向与相互协作,共犯关系即可成立。

提醒:
注意识别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况,涉及此类行为务必保持谨慎,有疑问建议咨询。

2025-07-02 10:0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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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在犯罪主体上,重点审查是否有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若不确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要核查其是否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等情况。

(二)主观方面,需从行为人的沟通交流、行动默契等方面判断是否有共同贪污故意。比如是否有商议如何实施犯罪、对犯罪结果的预期等表现。

(三)客观方面,梳理各行为人具体行为,看是否存在相互配合协作。像有的负责利用职务便利创造条件,有的负责具体操作获取财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表明构成贪污罪共犯需符合共同故意犯罪的基本要求。

2025-07-02 09:33:0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罪。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内外勾结,迂回。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修改者注:收受回扣款的行为是或商业不是)。(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5)间接。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罪,显然只能公款,而不能“劳务”。使用单位雇用的人干活不构成)。(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有哪些处罚情节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四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2、共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3、共同属于情节较重范畴。在混合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有哪些处罚情节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第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计算集团预谋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的总额。因为在集团犯罪中,有的首要分子可能并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全部活动,有的甚至只是指挥、策划,具体的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当然,对于集团中个别成员于犯罪集团意志之外而实施的个人行为,其应当排除在首要分子负责的总数额之外。第二,对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计算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第三,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计算其参与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以上数额的确定,只是为选定各共犯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立了标准。为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各共犯除了按照上述犯罪总额定罪处刑外,还有必要考虑各共犯的分赃数额大小,即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多少。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会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也坚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是涉及到金钱的犯罪,往往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会涉及的数额。数额越大的大,承担的责任就会越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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