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两个“三十日”期限确实是法定的,不存在主动推迟的情况。这一规定旨在给夫妻双方足够时间冷静思考婚姻关系的去留,避免冲动离婚。
为更好落实这一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应详细、明确地向当事人告知两个“三十日”期限的具体规定和法律后果,确保当事人清楚知晓自身权利和义务。
2.提供相应的婚姻辅导服务,帮助当事人在冷静期内理性分析婚姻状况,评估离婚决定是否真正符合自身利益。
3.建立信息提醒机制,在期限临近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当事人相关期限即将届满,保障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并完成相应手续。
法律分析:
(1)离婚冷静期的第一个三十日,是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并发给回执单开始计算。这期间只要有一方反悔,就能按规定撤回申请,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离婚决定再思考的时间。
(2)第二个三十日,要求双方共同在期限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未共同申请,就如同自动撤回申请,婚姻关系依旧存续。
(3)这两个三十日的期限具有法定性,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避免冲动离婚。不存在主动推迟的情况,当事人只能在法定时间内按规则行事。
提醒:
离婚冷静期法定不可推迟,决定离婚要充分考虑时间安排。谨慎对待每个阶段,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一)了解规则很重要,在申请离婚时就要清楚这两个“三十日”期限规定,避免因不清楚而错过时机。
(二)夫妻双方要提前沟通好对离婚的态度和想法,防止一方想离另一方在冷静期反悔。
(三)如果确定要离婚,在第一个三十日期限届满后,要提前规划安排好时间,确保第二个三十日内共同去申请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不能主动推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并发给回执单起,三十天内,任一方不想离婚,能拿规定证件材料,到受理机关撤回申请,还要填好申请书。
第一个三十天到期后的三十天内,双方没一起去申请离婚证,就当作撤回申请。这两个三十天是法定的,不能主动推迟,只能依规在期限内决定是否撤回。
结论:
离婚冷静期的两个“三十日”期限是法定的,不可主动推迟,只能在期限内按规定选择撤回申请。
法律解析: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任一方不愿离婚,可持规定证件材料到受理机关撤回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也视为撤回。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慎重性,让夫妻双方有足够时间冷静思考。这两个“三十日”期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没有可主动推迟的空间。婚姻大事需谨慎对待,离婚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如果在离婚相关法律问题上有困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合法的解答和指导。
专业解答离婚冷静期不可以推迟,离婚冷静期从登记开始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都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离婚冷静期是不可以延期的,到期未办理会自动撤回申请。
专业解答济南法院推出离婚冷静期制度中冷静期是三个月。“面对婚姻挫折,希望你们保持冷静,珍惜缘分,理智对待”,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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