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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经营范围转让纠纷如何处理

项** 山西-大同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6.29 06:32:59 446人阅读

商铺经营范围转让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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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商铺经营范围转让纠纷,步骤如下:
查看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约定,若有违约,可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

协商不成,可申请第三方调解,如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合同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协议,可申请仲裁,一裁终局效率高。

可向法院起诉,准备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会公正裁决。

2025-06-29 10: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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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商铺经营范围转让纠纷,可按合同查看、协商调解、仲裁及起诉四个步骤进行。
1.查看转让合同。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依据,要明确其中对经营范围转让的具体约定,看有无违约情况。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2.申请第三方调解。协商不成时,可请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介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申请仲裁。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可申请仲裁。仲裁一裁终局,效率较高。
4.向法院起诉。可准备好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主张,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2025-06-29 08:1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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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处理商铺经营范围转让纠纷,可先查看转让合同追究违约方责任,协商不成可申请第三方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在处理商铺经营范围转让纠纷时,转让合同是核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违反合同关于经营范围转让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当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时,申请第三方调解,借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力量,能更平和地解决矛盾。申请仲裁需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高效便捷。向法院起诉是常见的解决方式,起诉时准备好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裁决。如果您在商铺经营范围转让纠纷中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6-29 07:3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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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看转让合同,明确合同中关于经营范围转让的具体约定,检查是否存在一方违反约定的情况,若有违约,可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协商不成时,申请第三方调解,如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三)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可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效率高的特点。

(四)向法院起诉,起诉前准备好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06-29 07:1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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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查看转让合同是处理商铺经营范围转让纠纷的首要步骤。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需关注经营范围转让的具体约定以及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协商不成时,可申请第三方调解。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能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若合同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可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效率较高。
(4)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需准备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法院会依法依规作出公正裁决。

提醒:
处理纠纷应按顺序选择合适方式,不同案情解决方法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6-29 07:00:05 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现仅就有关的几个热点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原告的诉权以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在《解释》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包括权利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合同、侵权、继承以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至于那些尚未取得而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平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未取得之前,还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要求取得该权利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指导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而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提出。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承包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不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件。这种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对这种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以公权力确认私权利,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措施。这种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于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仅起证明作用,证书仅是证权凭证不是设权凭证。再进一步分析,登记这种行为不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职权行为,登记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人民政府对承包合同仅能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人民政府不及时给农户进行登记并发放土地承包证书,或因错误登记而侵害了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承包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权利救济。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因土地使用权属归属不清所致。无论土地性质和用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归属明确。即使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了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是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个确认之诉,而是以侵权的理由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当法院经过审理,才发现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是案件解决的关键。确权问题给民事审判带来困扰,审判员之间认识不统一,裁判的不确定性凸现。实践中,确定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因权属证书与行政登记或承包合同矛盾引起,有的因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引起。对于这类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证书或合同或清册登记或者成因资格做实质审查进而确认原告是否享有经营权;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对于这类需要以确认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为前提的案件,法院能否受理,不能一概而论。从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友在关于[2005]法释6号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精神看,司法解释对此的实质内涵应该包含两层意思,即本来就没有经营权和原来享有经营权后来发生争议两种情形。对于本来就不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如果提起实质为确认经营权的诉讼,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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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7 18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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