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本人负次责且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医疗费中本人承担的30%部分,通常应由工伤保险来承担。
2025-06-26 16:02:57 回复
在这种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情形下,医疗费中交通事故本人要承担的百分之三十部分通常是可以由工伤保险来承担的,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虽然这里没有直接针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个人承担部分能否由工伤保险承担作出明确表述,但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工伤保险立法目的来看,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部分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实际处理情况
部分地区 :实践中,很多地区支持在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后不足的医疗费用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也就是说,本人承担的百分之三十医疗费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报销。比如在上海等地,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个别地区 :也有少数地区采取“补充赔偿”模式中相对严格的做法,认为医疗费用不能双重赔付,只有在第三方确实无法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时,工伤保险才对剩余部分进行补偿。如果交通事故责任方有能力赔偿但未足额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可能会要求先向责任方追偿剩余部分。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申请流程
- 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相关医疗费用凭证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情况,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被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病历等材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费用予以报销。
这种情况,本人承担的30%医疗费一般可由工伤保险承担。因为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在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除了医疗费用不重复赔偿外,其他赔偿可兼得。你可先向工伤保险申请报销这部分费用。若工伤保险拒绝,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准备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
2025-06-26 14:40:17 回复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同时涉及交通事故责任和工伤认定,这种情况确实比较复杂。我来帮您分析一下: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对于您提到的交通事故中需要自担30%医疗费的问题,实务中通常这样处理:工伤保险应当全额报销医疗费用(包括您需要自担的30%部分),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也就是说,您个人不需要承担这30%的医疗费。建议您:
1. 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报销
2. 同时准备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票据等材料
3. 如果遇到工伤保险拒赔的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经办机构要求您先向肇事方索赔的情况,但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权要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如果处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进一步咨询或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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