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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诉讼什么程序

席** 山东-聊城 行政诉讼咨询 2025.06.23 09:33:37 498人阅读

拆迁行政诉讼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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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起诉是拆迁行政诉讼的起始步骤,当合法权益被拆迁行政行为侵犯,需在法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法院递交诉状及副本,这是启动司法程序维护权益的重要环节。
(2)受理环节,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此过程确保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符合法定要求。
(3)审理阶段,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需按时提交答辩状。开庭时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该阶段是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关键。
(4)判决环节,法院依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当事人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启动二审程序,这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维权的途径。

提醒:
拆迁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各环节有严格时间和形式要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具体案情。

2025-06-23 17: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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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起诉前,要明确自身权益确实受到拆迁行政行为侵犯,仔细确定法定起诉期限,同时准备好详细准确的起诉状,确保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二)等待受理时,可保持与法院沟通,了解审查进度,若被裁定不予受理,要及时咨询律师是否可通过补充材料等方式重新争取立案。
(三)审理阶段,当事人需积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清晰准确地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要按时提交答辩状。
(四)若对一审判决不服,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起上诉,不要错过上诉时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25-06-23 16:0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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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觉得拆迁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交起诉状,按被告数量交副本。

2.受理:法院审查起诉,符合条件就立案受理,不符合则裁定不受理。

3.审理:立案后法院把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在规定时间交答辩状。开庭时双方围绕争议举证、质证、辩论。

4.判决:法院依审理情况判决。对一审不服,可在规定时间上诉,启动二审。

2025-06-23 14:3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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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拆迁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四个主要阶段,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法律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当拆迁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需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法院递交起诉状及副本。法院审查起诉,符合条件则立案受理,不符合则裁定不予受理。审理阶段,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提交答辩状,开庭时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拆迁行政诉讼较为复杂,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若遇到拆迁行政诉讼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23 13:0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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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四个阶段。在认为拆迁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时,需在法定期限内书面起诉,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按被告数量提供副本。法院审查起诉,符合条件则立案受理,不符合则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开庭时,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法院依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当事人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解决措施与建议:
1.起诉前收集好相关证据,确保诉求合理合法。
2.严格遵守各阶段的时间规定,避免因逾期影响权益。
3.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清晰阐述观点和主张。

2025-06-23 11:05:3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关于印发《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为了规范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一、申请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申请人实施了行政裁决;2、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3、拆迁人已经按裁决意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4、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已经举行听证;5、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3、听证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4、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5、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6、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提存证明;7、其他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凡是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核对。二、受理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申报的资料退回申请人。(一)区、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2、裁决事实清楚;3、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4、提供的申请强制拆迁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5、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拆迁: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2、被申请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人民已经受理或做出判决、裁定的;4、不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三、决定区、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客观的,退回强制拆迁申请,做出不予强制拆迁的通知,责成申请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准予执行强制拆迁的,应当发布《限期搬迁决定》,并提前15日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将政府出具的决定及相关资料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查。《限期搬迁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认定裁决的合法性;(二)强制执行的内容;(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后果;(四)做出《限期搬迁决定》单位的全称和时间,并加盖印章。四、执行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津房拆〔2004〕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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